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1-04 浏览量:10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规定,市政府办公厅对2023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有效的363件,决定修改的13件,予以废止的70件,宣布失效的48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63件)
2.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3件)
3.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70件)
4.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48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