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2-26 浏览量:10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开发区(园区)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34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提升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的精准性和实效性,促进劳动者技能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未尽事宜明确如下:

一、职业培训项目及补贴标准

(一)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相关补贴对象、条件及补贴标准严格按浙人社发〔2024〕34号文件执行。

(二)项目制培训。项目制培训主要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重点、新职业新业态以及国家重大改革中的失业人员开展。补贴标准为:培训课时达24课时的,每人补贴300元;培训课时在24课时(不含)至36课时(不含)以内的,每人补贴480元;培训课时在36课时及以上的,每人补贴600元,项目制培训相关要求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为:职工学徒学完规定课程,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按初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中级工及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核发补贴。其中,学徒学完规定课程,仅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支付。学生学徒补贴金额按学徒月实习津贴标准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一般不高于3000元。培训后企业未与实习学徒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具体条件和要求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2号)等文件执行,如遇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则按照新政策执行。

(四)创业培训。对法定年龄内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及在校大学生,参加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项目,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以下标准补贴:IYB(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EYB(扩大你的企业)创业培训、网络创业及自主开发或政府购买的培训项目(课程),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SYB(创办你的企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宁波创业导师培训等优秀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10000元。

(五)紧缺职业(工种)培训。对补贴性职业培训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对不在目录内的培训项目不予补贴。在《浙江省补贴性职业培训项目指导目录(第一批)》基础上,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制定《宁波市级统筹区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2024—2025年)》。其他各区(县、市)可参照执行,也可根据各地实际单独发布,须报省、市人社部门备案。纳入我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在同类型职业(工种)补贴基准上上浮20%(按照新职业工种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渠道和支出要求

(一)资金渠道。各地应严格落实浙人社发〔2024〕34 号文件关于培训补贴对象分渠道管理的要求,并按相关资金规定的适用对象范围和要求执行。符合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的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符合条件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可由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试点列支,对未参加失业保险、超出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试点范围的支出额度及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市级统筹区市与区按4:6比例分担,其他由区(县、市)自行承担。项目制培训补贴根据项目开展要求、实施主体等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

(二)支出要求。各地人社、财政部门要根据技能培训需求和工作目标,结合财力状况,编制年度职业培训计划和资金预算,原则上不得超出年度培训补贴计划及预算。各地人社部门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压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要将培训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及评价结果应用,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能。加强各类培训申报、开班、补贴审核发放等全过程管理,对套取骗取培训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对2024年8月1日前,已经按照我市《关于进一步统筹规范全市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技能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通知》(〔2023〕48号)要求,参加已在省职业能力建设一体化平台备案开班的培训项目,并在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和标准仍按该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