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赋予县(市、区)专利行政部门 专利执法权的决定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9-21 浏览量: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市各县(市、区)专利行政部门已具备独立行使专利行政执法权的条件。为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加大专利侵权打击力度,维护广大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全国第二批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根据《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温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各县(市、区)专利行政部门可行使“调解专利纠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职能。

本决定自2024年10月10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