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综合执法局(分局),市综合执法队:
现将《湖州市车辆停放管理条例》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印发给你们,2024年4月19日起实行,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南太湖新区分局、市综合执法队遵照执行,各区县局可参照执行。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3月21日
《湖州市车辆停放管理条例》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序号 | 部门名称 | 事项代码 | 目录名称 | 监管层级 | 罚则 | 罚则详情 | 裁量依据名称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1 |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330217J77000 | 对未保持交通标志、标线准确清晰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湖州市车辆停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保持交通标志、标线准确清晰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湖州市车辆停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①较轻违法行为:存在3处以下不清晰准确的交通标志、标线,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
2 |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330217J78000 | 对未规范设置公示牌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湖州市车辆停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规范设置公示牌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湖州市车辆停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①较轻违法行为:存在3处以下未规范设置公示牌的,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3 |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330217J79000 | 对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完整、及时、准确地向智慧停车云平台传输停车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湖州市车辆停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完整、及时、准确地向智慧停车云平台传输停车信息数据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湖州市车辆停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①较轻违法行为:存在30%以下(车位比)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向智慧停车云平台传输停车信息数据,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说明:上述所称“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