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进一步提升协同高效监管的实施意见

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5-18 浏览量:13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69号)精神,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不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实施“八八战略”,以三个“一号工程”为总牵引,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条块结合,加强区域联动,完善协同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统筹各类监管资源,明确监管责任分工,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业务协同,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综合监管效能。

  2024年底前,在重点领域,涉及多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新兴领域,按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统筹制定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计划,积极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

  到2025年,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进一步优化协同监管机制和方式,大幅提升发现问题和处置风险的能力,推动市场竞争更加公平有序、市场活力充分释放。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以《浙江省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第一版)》为基础,结合实际,补充完善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及相应的监管事项,形成市、区县两级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通过“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互联网+监管”平台)在线发布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动态更新。市、区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牵头监管部门对补充完善的监管事项,要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制定综合监管工作计划,指导并组织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

(二)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规则。行业主管部门或牵头监管部门要聚焦本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综合监管实施细则或工作指引,明确牵头单位、配合单位、监管规则和标准、配套监管措施、组织实施步骤安排等。对主管部门不明确的新兴领域,相关部门根据新兴领域的主要行为特征,按照“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会商研判,明确牵头监管部门及职责分工。对存在部门管辖争议的事项,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按照行政执法职责争议处理有关规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三)加强风险隐患跨部门联合监测。聚焦问题多发和高风险领域,构建科学高效、多部门联动响应的风险隐患监测预警机制。行业主管部门或牵头监管部门要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等数字化系统,有效归集共享相关部门监管信息,构建跨部门联合监测预警模型,明确预警信息推送规则,制定预警响应和处置预案,实现风险隐患动态监测、科学评估、精准预警和及时处置。

  (四)全面实施跨部门综合协同监管。两个(含)以上部门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不同行政检查且可以同时开展的,以跨部门联合监管为原则,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主要方式,以重点专项检查为补充,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切实防止多头重复检查。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协调制定部门双随机抽查计划,实施随机抽查负面清单管理,对负面清单以外的检查事项,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抽查,扩大联合抽查事项范围,稳步提高跨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实施率。行业主管部门或牵头监管部门,对存在行业性、区域性风险以及普遍性、多发性问题,容易产生重大舆情、突发性事件,且难以通过双随机抽查实施有效监管的领域,制定重点专项检查计划,同步推送至同级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及时组织开展“综合查一次”跨部门联合重点专项检查,落实闭环监管。

  (五)强化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明确分级分类标准及相应的协同监管措施。充分运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设置抽查比例、频次,提升监管靶向性。相关部门在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执法办案过程中,要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及时归集共享信用信息。发现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要及时通报,依法开展失信惩戒。

  (六)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联动效能。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之间的协同联动机制,加强行业主管部门与各行政执法部门协调配合,加强垂直管理部门与当地政府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充分发挥各类联席会议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全面贯彻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探索创新长三角跨区域联合监管模式。加快推进食品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资格认定、商业特许经营等跨区域监管协作,切实加强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跨区域联防联治。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

  (七)做好跨部门综合监管衔接工作。跨部门综合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交由职责对应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做好告知移送记录;存在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可商请有关机关协助调查处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线索移送、案件移送、双向咨询、情况通报、信息共享、联合调查、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措施。有关机关立案后提请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认定和涉案物品保存、销毁、处置等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南太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把深化跨部门综合监管进一步提升协同监管能力,作为推动落实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全面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升级版的重要举措。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协同配合,实现行业监管和综合行政执法无缝衔接。要全面落实乡镇(街道)对辖区内各类执法力量和执法工作的统一指挥、统筹协调机制,构建上下贯通、横向协同、执行有力、闭环管理的执法监管体系。

  (二)强化政策保障。各区县人民政府、南太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要聚焦跨部门综合监管中的难点、堵点、痛点,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着力形成高效协同监管运行机制,努力做到责任明确、保障到位、任务落实。规范监管业务流程,避免“过度留痕”,切实减轻一线执法人员负担。

  (三)强化创新试点。鼓励支持各区县人民政府、南太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聚焦问题多发易发的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率先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体制机制和制度规则,提升风险防范处置能力。积极探索推进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一业一册”告知制度改革试点,以“入市第一课”“创业第一见面人”等形式,为市场经营主体提供合规经营指引和免费基础性培训,稳定市场经营主体监管预期。

  (四)强化队伍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南太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解读政策规定,介绍平台使用等。行业主管部门或牵头监管部门要将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加强对本行业系统的业务指导,不断提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