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行政复议员任命管理办法(试行)》《湖州市行政复议员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1日
湖州市行政复议员任命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行政复议人员管理,提高行政复议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保障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办理质效,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员是指代表本级政府从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人员,包括市、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人员。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对行政复议员的任命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复议员任命是指政府对行政复议员身份资格的授予,不与经济待遇和职务、职级、职称等直接挂钩。
第三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具体承办案件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在2018年1月1日以前从事审判、检察、律师、公证、仲裁(法律类)及在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等法律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命为行政复议员:
(一)近三年因违纪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
(二)近三年因违法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有不称职、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得任命为行政复议员的情形。
第五条 行政复议员由行政复议机构提名,报本级政府任命,颁发行政复议员任命书和行政复议员证件。行政复议员任命书和行政复议员证件加盖本级政府公章。
第六条 行政复议员在任命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七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职责;
(三)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四)依法保障行政复议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复议权利;
(五)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七)依法主动接受监督;
(八)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行政机关和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行政复议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办案,不受非正当因素干预;
(三)履行职责期间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四)参加学习培训;
(五)在职务晋升、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等方面,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行政复议员在履行接待、调查、听证、调解、出庭应诉等办案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复议员证件。
第十条 行政复议员在履行办案职责时,应当注重形象,着装整齐、规范,统一佩戴标识。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其所在行政复议机构收回行政复议员证件,同时报本级政府免去其身份资格,并收回任命书: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离行政复议岗位的;
(三)退休、辞职、死亡或依法被辞退、开除的;
(四)因健康或个人其他原因,长期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
(五)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六)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
(七)其他应当免去行政复议员身份资格的情形。
第十二条 加强行政复议员队伍管理,建立以专业能力水平为依据的行政复议员分级管理制度,并强化执业规范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各区县政府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级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加强行政复议员能力建设,探索完善行政复议员激励保障机制,健全行政复议办案辅助机制,为行政复议员依法、及时履职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行政复议员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员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增强行政复议员的责任心、荣誉感,健全行政复议员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员实行分级管理制度。行政复议员的等级以其所任职务职级、专业能力、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因素为依据。
二、市、区县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成立行政复议员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级行政复议员的等级评审、晋级、降级等初评工作,初评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
三、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员可以分为一级行政复议员、二级行政复议员、三级行政复议员、四级行政复议员和助理行政复议员。
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等级原则上根据下列条件评定:
(一)一级行政复议员:行政复议机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任行政复议机构四级调研员以上职级,且从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3年以上的行政复议员;从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15年以上的行政复议员。
(二)二级行政复议员:行政复议机构相关处室负责人;任行政复议机构二级主任科员以上职级;任行政复议机构三级主任科员或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八级以上职级,且从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5年以上、主办案件满300件的行政复议员;从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10年以上未满15年的行政复议员。
(三)三级行政复议员:任行政复议机构三级主任科员以上职级;任行政复议机构四级主任科员或所属事业单位管理九级以上职级,且从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3年以上、主办案件满200件的行政复议员;从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5年以上未满10年的行政复议员。
(四)四级行政复议员:行政复议机构或所属事业单位从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1年以上的行政复议员。
(五)助理行政复议员:从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不满1年、未评定等级或挂职锻炼的行政复议人员。
五、行政复议员等级评定、晋升等级应当符合相应等级认定条件。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级评审委员会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后可破格晋升:
(一)行政复议工作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的;
(二)主持、参与完成行政复议相关领域市级以上重要项目,或相关理论研究成果被省级以上期刊录用的;
(三)独立承办多起疑难复杂案件或有影响力的重大案件的;
(四)其他可以提前晋级的情形。
六、行政复议员出现下列行为的,可以降低其行政复议员等级:
(一)三年内发生3起(含)以上行政复议案件被法院判决败诉,且被认定为有责的(不含批量案件);
(二)承办的行政复议案件引发重大舆情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三年内发生2起(含)以上因工作作风问题被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不含批量案件);
(四)违反行政复议廉洁办案纪律的;
(五)其他可以降低等级的情形。
七、行政复议员根据《湖州市行政复议员任命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被免去身份资格的,其行政复议员等级自动丧失。
八、行政复议员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集中评定一次。
行政复议员职务职级等发生变化的,其行政复议员等级相应调整。
九、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自行制订本地区行政复议员分级管理的实施细则。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委机关,
湖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