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
为持续推进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切实优化律师行业服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按照《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扩大委托实施律师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职能范围的通知》(浙司〔2023〕113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将市司法局承担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初审职权,委托县级司法局行使。
一、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
(一)律师事务所(分所)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初审。
1.设立登记;
2.注销登记;
3.名称、负责人、合伙协议、章程(组织形式,注册资金、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发生变化)变更登记;
4.因吸收合并变更章程、合伙协议;
5.合伙人、住所变更备案。
以上事项不包含: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我市律师事务所到省外设立分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二)专(兼)职律师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初审。
1.申领执业证书;
2.注销执业证书;
3.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登记;
4.派驻分所律师、撤回派驻分所律师备案。
以上事项不包含:港澳台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注销执业证书;我市律师事务所派驻、撤回派驻在省外分所执业律师,以及省外律师事务所派驻、撤回派驻在我市分所执业律师所需要的相关材料;跨省域调取律师资格、执业档案。
(三)公职、公司律师审批事项的初审。
1.申领公职、公司律师证书;
2.变更公职、公司律师单位;
3.注销公职、公司律师证书。
以上事项不包含:公司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确认。
二、委托实施时间和分工
2024年1月1日起实施。之前已经提出申请尚未完成办理的,由市司法局继续办理。各县(市、区)司法局负责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初审职能。市级单位公职、公司律师审批事项由市司法局办理。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司法局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在委托范围内以市司法局名义行使相关行政许可和审批职权;要明确工作职责,优化工作流程,强化工作保障,认真做好委托实施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确保质量和效率。
各县(市、区)司法局在委托事项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司法局反映。市司法局将协调解决委托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评估委托实施的效果;通过线上随机抽查和定向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委托实施工作的监督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许可、审批的,及时督促纠正;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将对委托的事项进行调整。
衢州市司法局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