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知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1-02 浏览量:11

为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在本市通行柴油货车交通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通行管理对象

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及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

二、通行管理措施和时间

(一)自2024年11月30日0时起,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在舟山本岛区域(含长峙岛、朱家尖、鲁家峙)通行。

(二)自2025年11月1日0时起,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在舟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

三、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其他

(一)本通告对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的非浙L车辆同等有效。

(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限行措施的限制。

(三)此前有关交通管理措施与本通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本通告自2024年11月30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