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耕地保护高质量推动补充耕地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1-12 浏览量: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以及《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实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全力提升耕地质量。积极盘活利用土地资源,充分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建立健全责任更加明确、运行更加高效、保障更加有力的耕地保护工作机制,高质量推进补充耕地工作。

守牢耕地保护红线。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牢牢守住705.17万亩耕地保护目标和618.52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促进耕地数量稳中有增、质量稳步提升、布局更加合理。

严格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每年补充不少于3万亩优质耕地用于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的占补平衡,稳妥有序实施省级下达的年度耕地恢复任务,有效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

全面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按照国家、省下达的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结合耕地保护专项规划,通过农用地集中连片整治,力争新建高标准农田新增耕地率不低于1%,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现代化良田。

二、重点举措

(一)压实主体责任。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的总体要求,对辖区内耕地保护负总责,要把耕地保护作为辖区内的中心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会议的重要议题。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科学实施补充耕地项目,落实耕地恢复任务,将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纳入占补平衡管理,要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探索运用遥感卫星、铁塔视频、无人机蜂巢等技术,加快耕地保护信息化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补充耕地任务下达和监督管理,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验收。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质量进行验收,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以及日常监督。发展改革、林园、水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耕地保护和补充耕地相关工作。

(二)强化规划管控。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突出严格耕地保护导向,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中从严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编制国土空间耕地保护专项规划,各乡(镇)要制定国土空间耕地保护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要分类管控一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后备资源、恢复属性地类等,通过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流失耕地整改恢复等重大工程,落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三)统筹谋划项目。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坚持点线面结合、规建治并重、农文旅融合,推动零星分散低效用地整合,统筹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高品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加快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以县域为统筹单元,以乡镇或跨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综合运用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工具,统筹实施一批具有战略性、引领性的农用地集中连片整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生态保护修复等土地整治项目,优化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推动零星、插花的小块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归并,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双向流动,助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城乡融合发展。统筹推进耕地恢复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依据耕地保护专项规划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一体化实施耕地恢复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完善项目储备库、熟化库、实施库,推动耕地空间资源要素与现代化农业发展相适应,构建“多田套合”耕地保护一张图。

(四)明确后备资源。坚持“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原则,深入挖潜空间,合理统筹城镇、乡村发展用地。用足用活国家政策,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占用耕地行为的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以及流失耕地整改恢复等纳入补充耕地项目统一实施。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国土调查成果中各类非耕地地类,均可作为补充耕地来源。原则上严重污染土地、25度以上陡坡、河湖管理范围、国有林场、城镇开发边界等区域不作为补充耕地来源,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新开垦耕地。

(五)提升耕地质量。严格耕地质量管控,确保补充的耕地与占用耕地质量相当。各地垦造和恢复的耕地要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求,达到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集中连片、可长期稳定利用等条件,对质量达到上年度辖区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平均质量等级的新增稳定利用耕地,可入库形成占补平衡指标,质量不达标的不得用于占用耕地的补充。完善补充耕地后续管护、再评价机制,将补充耕地后续培肥管护资金纳入占用耕地成本,由补充耕地主体落实后续培肥管护责任,持续熟化土壤、培肥地力。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耕地质量监测网络体系,完善耕地质量保护与投入机制,将耕地质量验收和耕地质量提升支出纳入财政预算。

(六)实行指标回购。县、乡两级通过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形成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回购,价格参照省级指标交易平台价格实行动态调整。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产生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省级指标交易平台价格标准回购,统筹用于保障全市各类重大项目建设。

(七)加强资金奖补。各地在完成年度占补平衡补充耕地任务的基础上,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核定实际完成的耕地恢复任务量,进行资金奖补并直接拨付至乡(镇),专项用于耕地恢复、后期管护和耕地质量提升等耕地保护相关工作。

(八)鼓励多主体参与。鼓励国有平台公司、社会资本等参与补充耕地工作,实现项目投资多元化和实施模式多样化。规范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社会资本参与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流失耕地整改恢复等补充耕地项目,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坚决防范因利益驱动追求补充耕地指标、不顾自然条件强行垦造耕地行为。

三、资金来源

(一)整合现有资金。市财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探索建立耕地保护基金,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支农支出、村庄整治补助资金、外购占补平衡指标保障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配套资金以及耕地保护配套设施补助等涉农资金,统筹作为耕地保护基金来源,纳入耕地保护基金管理。各地要重点统筹土地出让收入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用于耕地保护工作。

(二)争取政策性资金。鼓励各地结合补充耕地任务,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为载体,谋划补充耕地项目,构建耕地保护综合发展模式。通过项目产生的占补平衡指标、产业经营、土地流转等收益,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乡村振兴类专项债、超长期特别国债等政策性资金。

(三)吸引社会资本。各地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互动,优选实力雄厚、信用良好的社会资本参与耕地保护基金筹集。鼓励地方政府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依法、依规引进合作方,形成多元融资模式,解决资金来源渠道问题。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统筹调度。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统筹谋划调度全市补充耕地工作,研究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决策等。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做好配套政策制定、指标任务核算、日常工作协调等工作。各地要完善调度机制,强化保障措施,加强部门联动,统筹做好耕地保护和补充耕地工作过程中涉及的依法开垦、法制监督、隐患排查、矛盾化解、舆论引导等工作。

(二)科学制定计划。每年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补充耕地质量要求和各地耕地保护任务缺口数,分解下达年度占补平衡补充耕地任务和耕地恢复任务。属地政府(管委会)根据年度任务量及农业结构调整、国土绿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类占用耕地需求,对接项目实施主体,研究制定补充耕地工作计划,合理确定实施时间节点。

(三)加强选址论证。各地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林园等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的选址开展实地踏勘论证,对实施的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

(四)严格工程实施。各地组织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建设全程管理,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问题,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五)开展联合验收。各地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林园等部门开展联合验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核定补充耕地数量、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并按程序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审核。

(六)强化后期管护。各地负责采取经济补偿、产业扶持等激励措施,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利人持续耕种,钉立和修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识标牌,建立“市、县、乡、村、组”五级耕地保护网格化管理机制,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出现耕地“非粮化”以及抛(撂)荒、水田旱作等情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加快“智慧耕地”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形成“人防+技防”一体化的耕地保护监测监管联动闭环体系。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资金管理。各地要将市级拨付的奖补资金足额兑现至乡(镇)、村(社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充耕地项目产生的指标收益和土地开垦费必须专款专用。审计部门要依据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加强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

(二)加大奖惩力度。市财政局在安排年度转移支付时,要将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年度耕地质量情况纳入分配因素。强化粮食种植导向,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对不符合耕地用途管制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取消市级扶持政策;对违规占用耕地造林的,一律不得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造林补助。对补充耕地任务落实不到位,造成耕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的地方,由市政府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限期整改到位,整改期间暂停该地除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建设项目以外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三)深化宣传教育。各地要不断提升耕地保护管理能力和水平,加强领导干部耕地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培训。要通过传统媒体、现代网络、户外广告等形式,强化耕地保护宣传,提高全社会耕地保护意识,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推动“一码管地”、“有奖举报”的耕地保护工作模式,营造政府负责、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耕地保护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如与国家和省出台的新政策有冲突的,按国家和省新政策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