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6-01 浏览量: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肥各金融机构:

 《合肥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1日 

 

合肥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科学评价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实体经济发展工作,不断提升全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工作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标准

(一)驻肥银行机构(主要包含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大型银行合肥分行,股份制银行合肥分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城商行合肥分行,新安银行,合肥科技农商行)。

考核内容主要为存款增量、贷款增量、贷款增速、存贷比、普惠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制造业贷款、涉农贷款增速、绿色贷款增速、支持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等情况。考核实行百分制,并设立加分项,标准及分值如下:

1.存款增量情况(10分)。主要考核当年在肥存款新增额(本外币口径,下同),按前沿距离法计分,基准分6分(即存款增量最低机构得6分,下同),计算公式如下:

得分=

(评估指标数据-评估指标最差值)

×浮动分+基准分

(评估指标最优值-评估指标最差值)

对政策性、开发性银行,此项不评价,分值计入贷款增量情况评价指标中。当年存款出现负增长的银行机构,该项得0分。

2.贷款增量情况(15分)。主要考核当年在肥贷款新增额,按前沿距离法计分,基准分9分。

对政策性、开发性银行,该项基准分15分,满分25分,其他与商业银行相同。当年贷款出现负增长的银行机构,该项得0分(备注:在季度评价时政策性、开发性银行评价标准与其他商业银行保持一致)。

3.贷款增速情况(25分)。主要考核当年在肥贷款增速,按当年年末各项贷款余额分为400亿元以下、400(含)—1000亿元、1000亿元以上(含)3个档次,每档单独评分,按前沿距离法计分,基准分10分。

按照银行机构3月末、6月末、9月末、12月末权重分别为20%、20%、20%、40%。当年12月末贷款增速为负数的银行机构,该项得0分。

4.存贷比情况(10分)。主要考核当年余额存贷比情况,当年余额存贷比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得7分,每高(低)于5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3分。

对政策性、开发性银行,该项得平均分7分。

5.普惠小微企业金融支持情况(8分)。主要考核当年支持普惠小微企业融资情况,分为增量、增速、户数增速、利率降幅等指标。其中,增量指标2分,基准分1分,按前沿距离法计分;增速指标2分,达到本机构年度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得1分,每高(低)于平均增速10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1分;获贷户数同比增速2分,获贷户数较上年不变的得1分,增速每高(低)于10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1分;利率降幅2分,普惠小微贷款年化利率较上年下降20BP的得1分,每下降(上升)10BP加(减)0.5分,最多加(减)1分。

对政策性、开发性银行,该项按照小微企业金融支持情况予以考核,考核标准与普惠小微企业金融支持情况保持一致。

6.制造业贷款情况(8分)。主要考核当年支持制造业企业融资情况,分为制造业贷款增速、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等指标。制造业贷款增速指标4分,基准分2分,按前沿距离法计分;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指标4分,基准分2分,按前沿距离法计分。当年制造业贷款增速和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为负数的银行机构,该项得0分。

7.涉农贷款增速情况(8分)。主要考核涉农贷款增速情况,按前沿距离法计分,基准分4分。当年涉农贷款增速为负数的银行机构,该项得0分。

8.绿色贷款增速情况(8分)。主要考核绿色贷款增速情况,按前沿距离法计分,基准分4分。当年绿色贷款增速为负数的银行机构,该项得0分。

9.支持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情况(8分)。对围绕健全科创金融机构组织体系、推动科创金融产品创新、推进科技赋能金融、夯实科创金融基础等方面开展重大改革举措的银行机构,视情赋分,最多得8分。

10.加分项。

(1)当年“税融通”业务余额排名前5位的银行机构,分别加3分、2.5分、2分、1.5分、1分。

(2)当年在合肥市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中累计授信额排名前5位的银行机构,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1分。

(3)当年无还本续贷业务累放额占小微企业贷款累放额的比重排名前5位的银行机构,分别加3分、2.5分、2分、1.5分、1分。

(4)当年银行机构在肥新增贷款占全省本行系统内比重每上升2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

(5)银行机构针对小微、制造业、涉农、绿色等重点领域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每季度均创新至少1项的,加0.5分,最多加2分。

(6)对支持全市营商环境获得信贷评价工作,积极报送各项材料,并被市级采纳作为上报材料的,每采纳一条加0.2分,最多加3分。

(7)对当年贯彻落实合肥市金融工作部署表现突出,对我市实体经济和金融业发展起带动作用,对我市重点领域及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商业银行,视情加分,最多加20分。

(二)县域银行机构(主要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

考核对象为四县一市农商行和村镇银行。考核内容主要为当年的融资余额增幅、税收增幅、资产质量等情况。考核实行百分制,标准及分值如下:

1.贷款增速情况(50分)。增速达到10%的,得40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10分。

2.税收增幅情况(20分)。增幅达到10%的,得16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4分。

3.资产质量(30分)。不良贷款率达到全市农村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平均水平的,得20分;每低(高)于平均值0.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10分。

二、证券业及相关金融机构考核标准

(三)证券机构。

考核内容主要为当年对合肥市企业融资增幅、新增辅导上市(挂牌)企业数量、税收增幅等情况。考核实行百分制,标准及分值如下:

1.为合肥市企业融资较上一年增幅情况(50分)。增幅达到10%的,得40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10分。

2.新增上市(挂牌)企业数量情况(40分)。每增1家上市公司,得10分;每增1家“新三板”挂牌企业,得5分。累计最多不超过40分。

3.税收增幅情况(10分)。增幅达到10%的,得5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

(四)股权投资机构。

考核内容主要为当年对合肥市企业的投资金额、投资企业的成长阶段等情况。考核实行百分制,标准及分值如下:

1.投资规模情况(60分)。当年对合肥市企业新增投资金额达到2000万元的,得10分;超过2000万元的,每增加200万元加1分,最多得60分;低于2000万元的,不得分。

2.投资比例(40分)。当年对合肥市处于初创期企业的投资金额占其全部投资额的比例达到10%的,得10分;超过10%的,每增加1%加1分,最多得40分;低于10%的,不得分。初创期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

三、保险业金融机构考核标准

(五)保险机构。

考核内容主要为当年保费收入、保额规模、保费收入占全市市场份额及在同行业间排序等情况。考核实行百分制,标准及分值如下:

1.当年保费收入情况(25分)。达到上年保费总额的,得20分;与上一年相比增(减)的,适当加(减)分,最多加(减)5分。

2.当年保额规模情况(25分)。达到上年保额规模的,得20分;与上一年相比增(减)的,适当加(减)分,最多加(减)5分。

3.当年赔付金额情况(20分)。达到上年赔付金额的,得15分;与上一年相比增(减)的,适当加(减)分,最多加(减)5分。

4.当年保费收入占全市市场份额及在同行业间排序情况(30分)。达到上一年末市场份额比重的,得15分,每高(低)于上一年末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达到上一年排序的,得5分,每升(降)1位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

5.加分项。

(1)对合肥市本级税收贡献数额在行业内位居前10名且不少于200万元的,或新增税收贡献数额较大的,视情加分,最多加15分。

(2)对当年贯彻落实合肥市金融工作部署表现突出,积极开展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的保险机构,视情加分,最多加20分。

四、非银金融机构考核标准

(六)非银金融机构。

考核对象为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金融机构,同时将省市两级担保资产管理公司纳入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为当年的主营业务发生额增幅、税收增幅等情况。考核实行百分制,标准及分值如下:

1.主营业务发生额较上一年增幅情况(50分)。增幅达到10%的,得40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10分。

2.税收增幅情况(50分)。增幅达到10%的,得40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10分。

五、地方金融组织考核标准

(七)融资担保机构。

考核对象为融资担保机构法人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在肥设立的子(分)公司融资担保业务数据合并计入其母(总)公司,不再单独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为当年业务开展、费率标准、依法合规、金融创新和资本金增加等情况。考核实行百分制,并设立加分项,标准及分值如下:

1.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情况(25分)。当年末融资担保在保余额达到5亿元的,得5分;每增0.1亿元加0.1分,最多加20分;5亿元以下的不得分。

2.融资担保业务放大倍数情况(25分)。当年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1倍的,得5分;每增0.1倍加0.5分,最多加20分;1倍以下的不得分。

3.融资担保费率情况(10分)。当年单户融资担保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的,得10分;每高0.1个百分点减1分,最多减10分。

4.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情况(10分)。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达到80%的,得10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1分,最多减10分。

5.依法合规经营情况(30分)。根据日常监管、年度现场检查情况打分。

6.加分项。

(1)新型政银担业务开展情况。完成当年新型政银担业务年度目标任务的加10分。

(2)业务增长情况。当年末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较上年末增长,每增长1%加0.5分,最多加10分。

(3)金融创新和资本金增加情况。积极开展产品和业务创新,增加注册资本金增强企业规模,成效显著的,视情况加分,最多加5分。

(八)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

考核对象为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法人机构。考核内容主要为当年业务开展、税收贡献、依法合规、金融创新和资本金增加等情况。考核实行百分制,并设立加分项,标准及分值如下:

1.当年业务开展情况(30分)。当年新发放贷款(当金)规模/注册资本金*100%,达到200%的,得20分;每增(减)10%加(减)1分,最多加(减)10分。

2.当年业务分散情况(15分)。小额贷款公司当年笔均发放贷款/注册资本金*100%,达到或低于1%的,得15分;每高0.2个百分点减1分,最多减15分。典当行当年笔均发放当金/注册资本金*100%,达到或低于2.5%的,得15分;每高0.5个百分点减1分,最多减15分。

3.当年税收情况(25分)。小额贷款公司年度税收达到300万元的,得10分;每增加50万元加1分,最多加15分;300万元以下的不得分。典当年度税收达到50万元的,得10分;每增加10万元加1分,最多加15分;50万元以下的不得分。

4.依法合规经营情况(30分)。根据日常监管、年度现场检查情况打分。

5.加分项。

(1)业务增长情况。当年末小额贷款(典当)余额较上年末增长,每增长1%加0.5分,最多加5分。

(2)金融创新和资本金增加情况。积极开展产品和业务创新,增加注册资本金增强企业规模,成效显著的,视情况加分,最多加5分。

(九)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

考核对象为纳入银保监会监管“白名单”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法人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在肥设立的子、分公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业务数据合并计入其母(总)公司,不再单独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为当年业务开展、在肥业务规模、税收贡献、依法合规、金融创新和资本金增加等情况。考核实行百分制,标准及分值如下:

1.当年业务开展情况(30分)。当年末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业务余额/注册资本金*100%,达到150%的,得15分;每增(减)10%倍加(减)1分,最多加(减)15分。

2.当年在肥业务规模情况(15分)。当年在肥新增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业务规模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得5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0.5分,最多加10分;1亿元以下的不得分。

3.当年税收情况(25分)。年度税收达到300万元的,得10分;每增加50万元加1分,最多加15分;300万元以下的不得分。

4.依法合规经营情况(30分)。根据日常监管、年度现场检查情况打分。

5.加分项。

(1)业务增长情况。当年末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余额较上年末增长,每增长1%加0.5分,最多加5分。

(2)金融创新和资本金增加情况。积极开展产品和业务创新,增加注册资本金增强企业规模,成效显著的,视情况加分,最多加5分。

六、其他机构考核标准

考核对象为为我市科创金融服务提供科技支撑、产品服务的机构,主要目的是引导在肥各类机构开展科创金融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工具创新和服务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考核结果通过项目申报、现场展示、专家评审等方式确定。

七、考核组织

(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各类机构的考核评比,并将考评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二)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过程中,对不认真贯彻国家、省、市相关金融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不积极配合我市工作的机构,视情减分。对国家、省、市等督查考核及评优工作造成负面和不利影响的机构,取消其当年考评资格。

(三)对于银行机构贷款增量情况、贷款增速情况、普惠小微企业金融支持情况、制造业贷款情况等4项指标,以及加分项指标中的第(1)(2)(5)(6)条,每年第一、二、三季度开展季度考核工作,按季通报银行机构排名情况(四季度不开展考核工作,以年度考核结果为准)。

八、结果运用

(一)按考核得分情况,驻肥银行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分设一、二、三等奖。县域农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股权投资机构、保险机构、非银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设优质服务奖。年度评价结果以市政府名义通报,并抄送获奖金融机构总部或省分支机构。

(二)市政府对获奖银行机构评价标准为一等奖4家,二等奖6家,三等奖8家,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各类市本级政府性资金[资金范围参考《合肥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合财库〔2018〕1420号),包含各部门主管的有关资金]新增开户银行及存放的评价指标或考核依据,逐步提高至20%—30%;全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承办银行、产业项目投融资业务合作银行、专项债服务银行等招投标项目的评价指标,占比25%—35%。同时,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参照上述标准执行。银行机构第一、二、三季度考核结果作为各类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季度动态调整的评价指标或考核依据。

(三)市政府对获奖地方金融组织评价标准为一等奖5家,二等奖10家,三等奖15家。

(四)金融监管部门在支持市政府工作、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五)建议获奖机构对单位职工奖励一个半月工资,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九、其它事项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9〕7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