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全市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9-21 浏览量:13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精神,加快推进应急救援事业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消防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针对其高风险、高强度和24小时驻勤备战等职业特点,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机制

(一)报告制度。全市各级消防救援队伍比照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建立与党委、政府请示报告重大工作、重要信息的直报机制,保持发文立户、独立参会、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等权限,继续发挥专业委员会平台协调部署工作作用。

(二)会议制度。延续每年消防工作会议,落实政府常务会议每半年听取一次消防工作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年度考核权重,并加强结果运用。

(三)督导考核。进一步加大对行业部门的指导,强化对消防工作的督导和考评力度,推动各级专业委员会议事机构实体化运行,固化工作建议函送、定期通报、约谈会商、业务培训等机制,督促公安派出所立足公安机关职责,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立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保障体系

(四)表彰奖励。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纳入党委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消防救援人员受到市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对应业务部门表彰奖励,且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时,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组织人员到其家中走访慰问,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应急管理系统有关规定标准执行。重大节日期间,地方党委和政府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

(五)伤亡抚恤。消防救援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享受消防救援人员伤亡抚恤待遇。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属地职工工伤保险,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落实消防救援人员社会优待政策

(六)就诊优先。实行消防救援人员因战、因公、职业病医疗全额报销制度;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全市医疗机构为执行任务中受伤的消防救援人员开通“紧急就医”绿色通道。

(七)交通出行。消防救援人员及政府专职消防员参观由政府定价的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和风景名胜区等,凭有效证件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凭有效证件免费,在市内各公共服务场所对外办事窗口(车站、医院等)可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挂号、通行,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对外办事窗口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

(八)家庭落户。公安部门按照相关政策,支持消防救援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集体户或家庭户落户,允许调动人员户口随迁。政府专职消防员,参照国家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享受同等政策优待。

(九)子女教育。消防救援人员继续按照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执行。接受学前教育时,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家庭意愿就近就便进入公办或普惠性幼儿园就读;接受义务教育时,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家庭意愿就近优先安排到小学和初中就读;在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烈士、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残疾、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参照淮北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有关办法享受相关照顾政策,其他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适龄人员名单由淮北市消防救援局审核确认后,向市教育局提交。优先为符合相应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办理子女入学入托。

(十)家属就业。消防救援人员家属随调工作参照改制前随军政策执行,就业有困难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应当纳入政府就业援助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优先帮助就业。因就业困难而未就业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继续享受改制前各县(区)人民政府的随军未就业家属补助发放政策。

(十一)其他优待。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优待金或者其他优待。

预备消防士和三、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在消防救援队伍工作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享受对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

消防救援人员(转制前入伍)符合条件的,可申领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和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并由所在单位参照军队标准发放。

四、健全消防救援人员职业保障机制

(十二)经费保障。消防救援人员高危行业职业补贴、保留补贴、值班补助由同级财政将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全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纳入同级党委政府考评奖励范畴,享受同级公务员同等待遇。政府专职消防员根据衔级、年限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标准,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各级消防救援机构纳入当地党委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评范畴,按规定发放基础绩效和年终一次性奖励等,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保障。

(十三)医疗保障。消防救援人员按属地行政机关医疗待遇进行保障,同时继续保障参加火灾扑救、执勤训练、抢险救援、监督执法、维稳处突等因公因战造成伤病的医疗费、住院补助费、护理费等。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消防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伤亡险、重疾险保额按照不低于100万元/人·年标准进行投保,保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意外伤害险保额分别按照不低于100万元/人·年、30万元/人·年标准进行投保,保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保障。

(十四)住房保障。消防救援人员参照全市地方行政单位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标准统一进行保障;消防救援人员符合住房保障政策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切实解决消防救援人员周转用房问题。

(十五)退出保障。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不满12年,参照参军入伍有关政策给予补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照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组织落实,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

五、完善消防救援队伍人才建设机制

(十六)人员交流。健全人才交流机制,畅通消防救援队伍干部与地方党政干部的交流渠道,将消防救援队伍干部纳入地方组织部门培训、挂职等范围。

(十七)人员转岗。对长期在消防救援一线工作、达到规定年龄的干部,可在应急管理系统安排转岗,或由组织人事部门有计划地交流到其他系统工作,其中属于现役干部转改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可选择交流到原籍、入伍地、家庭生活基础所在地工作,以保持干部队伍生机活力和战斗力。

以上各项优待优抚政策,政府专职消防员(指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在消防救援机构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后勤保障、档案管理以及其他日常性工作的人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参照消防救援人员(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标准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