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来源:蚌埠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2-28 浏览量:1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精神,决定对我市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二、缴费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待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再申请享受缴费补贴。

(二)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补贴分15年逐年计入个人账户;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并在其领取待遇前将补贴余额一次性计入;补贴对象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并按规定重新核算养老金标准,从征地被依法批准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其缴费补贴可凭缴费凭证分15年逐年发放给个人,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时缴费补贴未发完的,补贴余额一次性发放给个人;补贴对象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补贴一次性发放给个人。

(三)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为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当地1亩土地平均区片综合地价(市区和县分别计算,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

(四)各县、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经开区管委会,下同)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并给予其缴费补贴。市政府征地缴费补贴工作由所在区组织实施。

三、加强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根据征地地区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确定。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当地“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1.2的标准筹集。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保障对象待遇发放。各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从2024年1月1日起,建立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分担机制,当年收支缺口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存量资金承担50%(余额用完为止),其余部分市、区按照3:7的比例分担。

(三)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存入对应的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批征地。

(四)征地被依法批准后,市、县财政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市、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地。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五)各县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资金管理出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做好新老政策衔接

(一)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则上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待遇水平不再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未领取待遇的,在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前,按照当月原政策待遇水平乘以139的标准给予补贴,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原政策待遇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中女性年满55周岁时,按原政策规定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年满60周岁时,按上述办法办理。上述人员如申领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需退还一次性转入个人账户的补贴。

(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的,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三)各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新老政策衔接办法。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县、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沟通协作,积极稳妥推动政策实施。规范使用安徽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二)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各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我市确定的缴费补贴政策,认真落实社会保障费用市、区分担机制。各县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科学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制定实施细则,确保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防范风险,平稳衔接。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待遇水平可根据社会保障费用需求、我市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各县人民政府要统筹考虑新老政策待遇平衡,待遇水平较低的县要建立待遇调整机制,逐步缩小新老政策待遇水平的差距。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新政策执行。


 

 

2024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