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残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高新区、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2023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蚌埠市残疾人联合会 蚌埠市教育局
蚌埠市公安局 蚌埠市民政局
蚌埠市财政局 蚌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30日
(此文件主动公开)
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
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方案》(蚌政秘〔2018〕168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蚌政〔2022〕35号)和关于印发2023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23〕1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一)目标任务。
2023年,为全市5310名困难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二)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按8:2比例分担。省级补助部分,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县财政部门(三县),市级承担部分由市本级与区财政按3:7比例承担(四个行政区),高新区和经开区由市本级承担,三县自行承担。按照《蚌埠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要求,今年已到“十四五”规划中期,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递增20%,有条件的县区可以自行提标,今年实施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按照蚌残联〔2022〕4号文件要求已下拨资金,不足部分由各县区自行承担,确保每人每年补助不少于1000元和目标任务完成,各县、区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残补”或“精补”。
(三)项目管理。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应及时录入中残联“残疾人精准康复系统”,县、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
县、区残联须对上一年度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调整。
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附件3),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已实行扩面或全覆盖的县、区可自行确定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精神类别残疾人证;
2.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
对个别有肇事肇祸倾向或行为、影响社会安定,经医院鉴定后确系困难精神障碍患者而本人不愿意申办残疾证的,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监护人申请、乡镇(街道)及以上残联审核,应予纳入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范围,其相关申请、审批证明等资料应专项收集管理。
(四)实施要求。
1.各县、区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坚持制度衔接,接受社会监督,使真正困难的精神残疾人得到药费补助。应结合各地实际,优先考虑将录入公安机关治安重点人管理信息系统的困难精神残疾人纳入补助范围。
2.各县、区残联和财政部门要用好、管好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将追究责任。各级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协助做好项目的实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得到救助。
3.各县、区残联等相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实施知晓率、满意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党和政府对广大精神残疾人的关爱,宣传典型受助对象医治康复事例,动员社会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目标任务。
2023年,为796名符合条件的0-1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为42名肢体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为37名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
(二)补助标准。
1.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6万元实施,各县、区救助政策要与残疾儿童救助制度相衔接,具体按各县、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意见执行。其中省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5700元的补助,其余部分由市本级与区财政按3:7比例承担(四个行政区),高新区和经开区由市本级承担,三县自行承担。
2.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每人补助5000元。适配辅助器具每人补助1500元,包含产品(材料)购置、评估、制作、服务费等。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三)资金拨付。
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训练、适配假肢矫形器和其他辅助器具等项目经费,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残联根据各县、区承担的任务数及补助标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各县、区财政部门。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训练经费,由各县、区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按规定支付。资金拨付依据各县、区残疾儿童救助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须预拨付不低于50%的资金用于项目的启动,剩余部分在省第三方考核前拨付完毕。
3.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按规定报销。
4.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可统筹用于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假肢矫形器和辅助器具适配等。各县、区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残疾儿童在训期间的生活补贴,以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生活补贴资金打卡发放。
(四)项目管理。
1.根据《蚌埠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康复服务协议管理办法(试行)》(蚌残联字〔2021〕19号)文件要求,各县、区要加强属地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对辖区定点机构加强服务监督与协议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对服务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优先将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纳入当地残联康复定点机构。
2.在选择康复定点机构和转介安置工作中,各县、区残联要尊重残疾儿童监护人的意愿,方便其根据工作和生活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对于选择省外、市外康复定点机构的,需经县(区)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在有关康复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区)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3.由各县、区残联与定点机构签订责任联合声明及康复服务协议,双方按声明及协议规定承担各自责任与义务。县、区残联组织和定点机构要严格遵循协议约定,认真履行服务协议。加强风险防控,提高服务质量。要督促定点机构依据省、市残联关于残疾人康复工程和精准康复服务有关文件要求,提高责任意识,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条件,优化服务流程,为残疾儿童提供质优价廉、规范便捷的康复服务,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
4.确保残疾儿童真实在训,严禁名下无人、空占救助名额套取项目资金。残疾儿童因病(事)终止康复训练7个工作日以上,康复定点机构应及时向属地残联备案;救助对象无故中途终止康复训练或无故半个月未归者,即视为自动放弃,机构应在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其户籍所在地残联,并及时查询督查复训或安排替补。各县区残联对定点机构残疾儿童在训情况、康复效果、档案建立健全等督查检查每年不少于3次。
5.定点机构须与每位在训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属地残联制订的规范制式的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按照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保障在训儿童训练时间,不断提高训练质量和训练效果。各县区残联要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定点机构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检查。
6.各定点机构须按照《关于规范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档案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规范的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同时应当保护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的个人信息。
7.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假肢矫形器制作由各县区按文件要求成立专业技术组自行完成,并于6月30日之前将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假肢矫形器制作基本信息录入数据库。确有困难的可向市残联申请协助完成。
8.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行动态监管。县、区残联将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6月30日前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管理平台系统”,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安置(转送)考核表”的审批及残疾人证或病历等纸质文档的存档。
9.相关部门以适当方式公示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0.各县、区残联应当会同当地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监督,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定点儿童康复机构进行安全管理等工作检查,对违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及服务协议约定的定点机构,应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暂停、取消其资格,或按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是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落实中的重点工作,各县、区要聚焦残疾人康复需求,强化基本康复保障,提高精准调度和科学监督水平。市残联将采取日常督查、年度考评等方式,对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本实施方案由市残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2023年度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任务建议目标
2.2023年度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任务建议目标
3.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
4.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汇总表
5.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
附件1
2023年度困难精神残疾人
药费补助任务建议目标
县、区 | 补助任务(人) |
怀远县 | 1650 |
五河县 | 1600 |
固镇县 | 900 |
龙子湖区 | 210 |
蚌山区 | 310 |
禹会区 | 330 |
淮上区 | 210 |
高新区 | 65 |
经开区 | 35 |
合计 | 5310 |
附件2
2023年度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
任务建议目标
单位:人
县、区 |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 | 适配假肢矫形器 | 适配辅助器具 | 合计 |
怀远县 | 220 | 13 | 12 | 245 |
五河县 | 180 | 9 | 7 | 196 |
固镇县 | 140 | 8 | 6 | 154 |
龙子湖区 | 45 | 2 | 2 | 49 |
蚌山区 | 65 | 3 | 2 | 70 |
禹会区 | 70 | 3 | 3 | 76 |
淮上区 | 50 | 2 | 2 | 54 |
高新区 | 15 | 1 | 2 | 18 |
经开区 | 11 | 1 | 1 | 13 |
合计 | 796 | 42 | 37 | 875 |
附件3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
县(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姓名 | 性别 | 残疾 人证号 | |||||
经济状况 | □1.低保户 □2.家庭经济困难 | ||||||
医保情况 | □1.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2.民政医疗救助 □3.其他医疗保险 □4.无医疗保险 | ||||||
银行帐号或一卡通号 | 开户行: 帐 号: | ||||||
监护人姓名 | 与患者关系 | 联系电话 | |||||
监护人 承诺 | 一、保证药费补助金按规定使用; 二、监护病情,督促病人按时服药、体检和复查; 三、自觉履行监护职责,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 残联意见 |
审核人: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区)残联审批 意见 |
审核人:公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由县(区)残联存档。
附件4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汇总表
县(区) 乡镇(街道)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残疾人证号 | 监护人 姓名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附件5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
县(区) 乡镇(街道) 村(社居委)
儿童姓名 | 性别 | 残疾类别 | ||||||
残疾人证 或身份证号 | ||||||||
家长(监护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安置申请 |
申请前(转)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点机构接受训练。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儿童户籍地 县(区) 残联意见 | 同意转送安置。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计划康复 起止日期 | 年 月至 年 月 | |||||||
实际康复 训练时间 | 年 月 至 年 月 | 康复效果 机构自评 | □显效 □有效 □一般 | |||||
机构意见 |
定点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 |||||||
机构所在 地残联考核 评估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二份,残疾儿童户籍所地残联、定点机构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