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

来源:蚌埠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4-24 浏览量:1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做好新形势下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构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政策救助为支撑,以精准服务为保障,以精神慰藉为重点,以兜底解困为原则”的工作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一)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66号),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经核实确属独生子女父母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卫健部门出具独生子女父母证明。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6.户籍在我市。

(二)救助帮扶对象的退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家庭的夫妻因死亡、再生育、收养或子女康复、户籍迁移等情况。

二、强化帮扶措施

(一)提高经济扶助。

1.提高特别扶助标准。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在国家、省规定的每人每月380元、500元的基础上(2021年省级提标每人每月30元、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30元、650元,“十四五”期间,自2023年起,实行扶助标准按10%左右(低靠)动态调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对收入偏低以及因天灾人祸导致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每人每年一次性给予2000元救助。调整标准提高的部分,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承担,市与区按3:7比例分担,三县自行承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经开区管委会,下同〕

2.扩大特别扶助金覆盖面。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条件、未满49周岁的计划生育子女伤残家庭和子女死亡家庭纳入特别扶助金发放范围,按当年特别扶助对象标准的50%发放(不包含省提标金额),即2022年扶助金为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250元,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300元。每年随特扶金变化而调整,直至发放人员年龄与特别扶助制度政策接轨,以后按正常特扶金标准发放。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承担,市与区按3:7比例分担,三县自行承担。(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办理综合保险。由市计生协、中国人寿保险蚌埠分公司共同开发综合保险项目,将计划生育子女死亡家庭成员在生产、生活、养老、照料等难题纳入保险范围,提升保障能力和水平。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承担,市与区按3:7比例分担,三县自行承担。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资金数额。(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计生协、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严格落实住房帮扶政策。

4.解决住房问题。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申请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予以安排,并考虑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需要,合理确定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户型。对居住危房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在集体土地征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对被征地农户已绝育且未婚独生子女死亡的,每户增加45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养老保障工作。

5.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不低于2000元标准为计生特殊家庭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实际,逐步提高缴费标准。(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6.落实养老照料。各级养老服务机构要优先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照料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进入公办养老机构,减免有关费用。对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及时纳入特困供养人员范围;失能或部分失能的,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农村子女死亡家庭老人进农村敬老院养老,实行国家供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7.落实老年护理补贴和丧葬服务补贴制度。对70周岁以上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1200元的护理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承担,市与区按3:7比例分担,三县自行承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死亡的,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8.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由政府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子女死亡家庭)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为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子女死亡家庭)每户每年发放不低于500元的养老服务代金券,由社会服务机构为其开展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畅通就医“绿色通道”。

9.强化医疗救助措施。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县区政府代缴全部或部分应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资金。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0.开通就医“绿色通道”。统一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办理医疗服务“爱心卡”。持此卡到指定医院就医时,免除门诊挂号费;在急诊和大病诊疗过程中,给予优惠待遇,每年免除两次120车辆使用费和出诊费;住院费用经医保报销后的自费部分,由医疗机构减免10%;住院或手术可授权委托签字;对需要紧急救治却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执行先诊疗后付费政策。(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11.拓展健康服务内容。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作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对象,建立家庭健康档案,为签约对象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心理干预和健康管理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组织医护人员为辖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免费提供不少于1次的健康检查。(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计生协,各县、区人民政府)

12.提供再生育服务。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帮助提供指定医疗机构的相关信息,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超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再由省人口健康基金给予累计不超过2万元的据实补助。(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计生协,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继续推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暖心行动”。

13.持续推进暖心行动。贯彻落实《安徽省“暖心行动”实施方案》(皖卫人口秘〔2020〕16号),建立健全精神慰藉、健康关怀、走访慰问、志愿服务、保险保障等五项制度,切实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在全市社区和有条件的乡镇,建设“暖心家园”活动场所,为计生特殊家庭建设一个温暖的“小家”,建设所需资金,根据相关文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计生协、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细化政策措施,推进工作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纳入各级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

(二)落实资金保障。各有关部门、各县区各司其职,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落到实处。特别扶助金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和直接拨付办法,由奖励扶助发放机构进行发放。本通知中涉及到的各项帮扶资金,各县、区原执行标准高于本标准的,按当地标准继续执行。

(三)形成工作合力。卫健、民政、财政、人社、住建、医保、计生协会等部门应协调做好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的衔接。加强政策宣传,加大政策落实力度,让计生特殊家庭及时了解帮扶政策,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各级计生协会要积极发动理事、会员、志愿者等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结对帮扶服务。各级残联组织要及时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排忧解难,落实各项助残政策,并将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纳入精准康复服务重点保障人群,优先享受精准康复服务。

(四)营造全社会帮扶氛围。加大社会舆论宣传力度,利用宣传栏、简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引导和组织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帮扶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社会环境。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掌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基本情况、生活状况及需求,了解基层组织现状和服务能力,定期开展调研指导,督查和了解进展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和推广好的做法,推动帮助活动持久深入开展。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