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引进和培养教育人才实施办法》和《蚌埠市引进和培养医疗卫生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蚌埠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5-26 浏览量:1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引进和培养教育人才实施办法》和《蚌埠市引进和培养医疗卫生人才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蚌埠市引进和培养教育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教育人才引进和发展平台,促进我市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打造“三地一区”两中心实现“五个更加”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511”人才工程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引进,是指从市外全职引进到我市教育教学领域学校、教科研部门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所指培养,是指鼓励和激励我市现有在岗教育教学人才在工作期间,开展进修、学科建设和科研等能力提升。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三条  引进教育人才应符合我市教育教学领域岗位需要,满足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基本条件,具有系统的教育理论、扎实的专业知识、深厚的文化修养,在教育思想、教学方法、教学风格、教科研或者在教育管理等方面形成具有特色的成果或者较高的专业发展潜力。

第四条  引进人才主要为省级以上人才工程、荣誉称号、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竞赛奖励获得者等,以及我市需要的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分为A、B、C、D四个层次,各层次人才具体资格条件见附件。

第五条  按照引进人才的层次给予相应资助。A层次人才给予个人安家补助80万元,专项工作资助80万元。B层次人才给予个人安家补助50万元。C层次人才给予个人安家补助30万元。D层次人才自行租赁住房的,连续3年分别给予本科、硕士、博士每年1.5万元、2万元、3.6万元住房租赁补贴;在蚌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本科、硕士、博士5万、8万、20万元购房补贴。

第六条  按本办法全职引进的教育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A、B、C层次服务年限不得少于8年,D层次服务期限不得少于5年,服务不满约定年限调离本市或辞职的,须全额退还已领取的上述补助。

 

第三章  人才培养激励

 

第七条  各单位在着力引进市外教育教学紧缺人才的同时,要积极留住本地现有优秀人才,完善培养激励措施。我市现有在岗教育教学人才在工作期间,开展进修和科研能力提升,达到本办法要求的A、B、C层次的,按引进同层次人才补助标准的40%给予工作资助。

第八条  实施市级首席名师培养工程。首批试点在高中九个学科,每学科遴选20名教师进行培养考核。建立市级首席名师工作室,发挥名师的引领、示范、辐射作用,推进全市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制定《蚌埠市首席名师工作室管理考核办法》,管理期3年,管理期内每年进行考核,考核优秀者给予5万元工作资助,合格者给予3万元工作资助,不合格者取消名师称号。

第九条  开展市级学科带头人、青年骨干教师评选,选拔和培养一批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中青年教师队伍,全面提升我市教育教学水平。每三年评选一批,每批300人左右(市级学科带头人100人、青年骨干教师200人)。制定《蚌埠市市级学科带头人、青年骨干教师管理考核办法》,前期已获评的市级学科带头人、青年骨干教师经重新认定一并纳入管理考核,管理期3年,管理期内每年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学科带头人给予2万元,合格者给予1万元工作资助;考核优秀的青年骨干教师给予1万元,合格者给予5000元工作资助,不合格者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条  鼓励、支持广大教师积极参加教育教学业务竞赛,促进业务提升。对获得教育教学业务竞赛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教师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工作资助,获省级一、二、三等奖的教师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3000元的工作资助。

第十一条  完善教师评价改革,突出教育教学实绩,加大对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监测和激励支持力度,对特别突出的授课教师予以最高120万元工作资助。

 

第四章  人才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从市外引进的A、B、C层次人才配偶安置、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协调相关县区和部门积极帮助解决。

 

第五章  引进程序

 

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具体引进程序如下:

(一)计划申报。各单位按照合理布局、需求导向、整体规划的原则,根据实际需求,明确年度重点引进人才的方向和范围。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所属事业单位引进人才需求,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编制计划后,向人社部门备案;区属教育、编制、人社部门根据所属事业单位引进人才需求,经市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编制计划后,向市级教育、人社部门备案。

(二)发布公告。引进单位面向社会发布人才引进公告。

(三)资格审核。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对拟引进人才进行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进入初审程序。

(四)考核考察。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对拟引进人才进行思想政治和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考察。对D层次人才须采取面试或考核考察的方式择优引进。

(五)体检。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拟引进人员进行体检。

(六)公示审批。根据考察和体检情况,符合引进要求的,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于引进特殊人才,以及特殊合作模式等其他未尽事宜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解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人才引育需求,由各用人单位于每年第四季度前将下一年度的人才引育计划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单位隶属关系由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向本级政府上报计划、申报资金预算,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属地原则分级分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补贴和资助资金,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除已明确按年发放之外,从人才引进培养后的首年起,按2:3:5的比例分三年拨付,其中在蚌新购住房的,安家补助可一次性发放。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教育人才资格条件


附件

 

教育人才资格条件

 

A层次: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核心成员;教育部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在全国有影响力的中小学校长。

B层次:全国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且具有省级特级教师荣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教师;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核心成员;省级以上名校长、名师工作室(或同级别)首席名师。

C层次:省特级教师;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教师;具有正高级职称教师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教学能力突出的专业教师;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核心成员;地市级名校长、名师、名班主任;地市级教育类重点学科带头人(40岁以下,且具有副高职称);担任高中阶段学科奥赛教练,并指导学生获得省级赛区一等奖以上者;本市重点学科急需专业、教学成绩特别突出的任课教师。

D层次:符合事业单位招聘范围规定,持有毕业证、学位证、相应教师资格证,并且满足我市教育教学紧缺专业需要的,或者承诺到县区乡镇中心校及以下学校工作5年以上的本科及以上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蚌埠市引进和培养医疗卫生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卫生人才引进和发展平台,促进我市医疗卫生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打造“三地一区”两中心实现“五个更加”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511”人才工程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引进,是指从市外全职引进或以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合作引进到我市区域内医疗卫生单位工作。所指培养,是指鼓励和激励我市现有在岗医疗卫生人才在工作期间,开展进修、学术任职、课题研究、学科建设、培养带教等工作。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三条  引进医疗卫生人才应符合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基本条件。在医疗卫生领域具有丰富临床、科研、教学或管理工作经验,能熟练解决疑难复杂问题。

第四条  引进人才主要为获得省级以上人才工程、荣誉称号、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三甲医院或市级以上公共卫生机构相关人员等,以及我市需要的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分为A、B、C、D、E五个层次,各层次人才具体资格条件见附件。

第五条  按照用人单位给予引进的A、B、C、D层次人才专项工作资助、购房补贴等总额的40%给予用人单位补助,各层次人才补助限额为A层次人才100万元、B层次人才60万元、C层次人才40万元、D层次人才30万元。E层次人才自行租赁住房的,连续3年分别给予本科、硕士、博士每年1.5万元、2万元、3.6万元住房租赁补贴;在蚌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本科、硕士、博士5万元、8万元、20万元购房补贴。对于引进特殊人才或团队,以及特殊合作模式等其他未尽事宜的,用人单位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经上级批准后由用人单位妥善解决。

第六条  柔性引进的医疗卫生领军人才、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的专项资助资金,按用人单位实付薪资30 %给予补贴,单个项目(人才)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驻蚌三级医疗单位引进的符合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要求的特色专科A、B、C、D层次人才,市财政给予用人单位相应补助,补助比例、补助限额为市属医疗单位引进同类人才的50%。

第八条  按本办法全职引进的医疗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A、B、C、D层次人才服务年限不得少于8年,E层次人才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服务不满约定年限调离本市或辞职的,已领取的人才奖励补贴应全额退还。

 

第三章  人才培养激励

 

第九条  各单位在着力引进市外医疗卫生人才的同时,要积极留住本地现有优秀医疗卫生人才,完善培养激励措施。我市现有在岗医疗卫生人才在工作期间,开展进修和科研能力提升,达到本政策要求的A、B、C、D人才条件的,按引进同层次人才补助限额的40%给予奖励。

第十条  实施名医师工程人才培养。建立市级“名医工作室”,发挥名医的示范、指导、辐射和引领效应,推进全市卫生专业人才传承培养。管理期5年,管理期内年度考核合格,每年分别给予每个工作室2万元工作经费,给予名医1万元工作津贴。被评为“江淮名医”的人员,按上级奖励资金1:1配套奖励。

第十一条  实施中青年技术骨干培养计划。从市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共卫生机构选拔中青年技术骨干人才,作为名医师工程人才后备培养,优先安排到国内外高等院校、著名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进修和交流活动。培养期5年,每年每人给予5000元补助。

第十二条  支持参与医疗卫生职业技能竞赛,对获得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及相关部门、省级医学类学会组织的省级技能操作类竞赛前三名的选手给予1万元、6000元、3000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卫生健康委及相关部门、国家级医学类学会组织的国家级技能操作类竞赛前三名的选手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并给予受奖励人员指导教师团队同等奖励。符合上述标准中两项以上的,按照奖励资金总额最高的项目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返聘退休人员,按照单位返聘待遇总额,市级财政补助30%,最高不超过每年10万元,最多补助5年。

 

第四章  人才平台建设

 

第十四条  强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支持医疗卫生单位申报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对成功获批的,给予上级支持资金1:1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获得批准评审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学科的,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奖励补贴。其中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特色专科相当于省级,省级中医特色专科相当于市级。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进行分配。

 

第五章  人才综合保障

 

第十六条  从市外引进的A、B、C、D层次人才配偶安置、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协调相关县区和部门积极帮助解决。

 

第六章  引进程序

 

第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引进的人才或团队,具体引进程序如下:

(一)计划申报。市、县(区)卫健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单位引进人才需求,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编制计划后,并向人社部门备案。

(二)发布公告。引进单位面向社会发布人才引进公告。

(三)资格审查。市、县(区)卫健主管部门对拟引进人才或团队进行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进入考核考察。

(四)考核考察。初审符合条件的,市、县(区)卫健主管部门对拟引进人才进行思想政治和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考察。

(五)体检。市、县(区)卫健主管部门组织拟引进人员进行体检。

(六)公示审批。根据考察情况和体检情况,符合引进要求的,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各类人才引进及培养政策可由各单位依据本办法自行制定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人才引育需求,由各医疗机构于每年第四季度将下一年度的人才引育计划报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驻蚌单位报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单位隶属关系由市、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向本级政府上报计划、申报资金,所需资金从市、县(区)医疗卫生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奖励补贴资金,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除已明确按年发放之外,从人才引进培养后的首年起,按2:3:5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之后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医疗人才资格条件


附件

 

医疗人才资格条件

 

A层次: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批的医学类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级医学专业委员会二级以上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国家级重点学科(专科、实验室)带头人;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职称的三甲医院院长。

B层次:省卫生健康委审批的医学类重点学科带头人;省级医学专业委员会二级以上分会主任委员;省级重点学科(专科、实验室)带头人;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C层次: 市卫生健康委审批的医学类重点学科带头人;高等院校直属附属三级甲等医院或省级卫生部门直属三级甲等医院担任科室副主任以上且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省级以上公共卫生机构担任科室副主任以上且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三级甲等医院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且有博士学位的人员。

D层次:高等医学院校直属附属三甲医院或省级卫生部门直属三甲医院担任科室副主任以上职务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在三甲医院或地市级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一直从事本专业工作且目前仍在本岗位,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紧缺岗位的副高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地市级公共卫生机构担任科室副主任以上职务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高等医学院校公共卫生有关专业担任教研室副主任以上职务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三级甲等医院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称且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海外留学归来的医学博士。

E层次:持有四证(毕业证、学位证、医师资格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符合我市紧缺医疗卫生专业要求的,或承诺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工作5年以上的本科及以上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