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州、颍东、颍泉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阜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4日
阜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
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
文本
阜阳市城市管理局
阜阳市建筑渣土管理中心
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目标与规模预测
第三章 源头减量规划和分类管理规划
第四章 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规划
第五章 建筑垃圾利用及处置规划
第六章 建筑垃圾存量治理规划
第七章 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规划
第八章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规划
第九章 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划
第十章 近期规划实施计划
第十一章 规划实施保障
第一章 总 则
1.规划编制背景
为加强阜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全方位全周期全过程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特编制《阜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2.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以资源化为导向,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按照国家、省对于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最新要求,全面构建环境友好、韧性安全、绿色低碳、智慧科学的全生命周期环境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分类收集、促进源头减量、健全收运体系、提高处理能力、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有效提高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
3.规划依据
3.1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9)《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10)《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订);
(11)《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1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1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
(1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
(15)《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
3.2规范性文件
(1)《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4月;
(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
(3)《“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8〕128号);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
(5)《“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环固体〔2021〕114号);
(6)《“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发改环资〔2021〕969号);
(7)《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
(8)《安徽省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建督函〔2024〕185号);
(9)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督〔2020〕96号)。
3.3标准规范
(1)《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2018);
(2)《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
(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4)《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GB51322-2018);
(5)《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
(6)《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55013-2021);
(7)《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
(8)《建筑垃圾转运处理电子联单管理标准》(T/CECS1210-2022);
(9)《建筑垃圾减量化设计标准》(T/CECS1121-2022);
(10)《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11)《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指南》;
(1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3)《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14)《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3.4相关规划及技术文件
(1)《阜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4.规划原则
4.1全面调研,深入分析
编制前充分开展实地调研,全面了解掌握建筑垃圾主要源头类型、产生量、利用量和处置量情况以及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和场所的规模和布局情况,梳理分析地区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存在的问题与矛盾。
4.2目标导向,补齐短板
聚焦建筑垃圾优先源头减量化、充分资源化利用、全程无害化处理,以强化分类管理和全过程管理、降低建筑垃圾处理压力、提升综合利用水平、促进资源化产业发展、防范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风险等方面为重点,加快补齐相关治理体系和基础设施短板。
4.3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立足当前需求,兼顾长远发展,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建筑垃圾转运调配、资源化利用、堆填、填埋处置等消纳设施和场所的建设目标和工程规模,确保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妥善利用和处置,推进产消平衡。
4.4全程谋划,推进分类
根据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情况,科学预测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各类建筑垃圾产生量,加强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等各环节的衔接配套,推进建筑垃圾精细化分类分质利用和全过程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填埋处置量。
4.5强化衔接,充分论证
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的衔接,强化环境、社会影响分析和预防,系统谋划、科学论证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和场所的空间布局,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防范“邻避”问题发生。
4.6系统推进,绿色低碳
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及碳达峰碳中和等重大战略部署下,系统谋划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任务,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目标,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加快构建建筑垃圾循环利用体系,推进城市绿色低碳转型。
5.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阜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市中心城区范围。
6.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2024-2035年。近期规划至2025年,远期规划至2035年,与《阜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期限保持一致。规划基期年为2023年。
7.规划对象
本规划中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依据国家和安徽省标准,建筑垃圾可分五类,分别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
(1)工程渣土: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建设过程中开挖土石方产生的弃土。
(2)工程泥浆: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不包括市政污泥)。
(3)工程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砂浆、模板等弃料。
(4)拆除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金属、木材等废弃物。
(5)装修垃圾:各类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和塑料等废弃物。
第二章 规划目标与规模预测
8.规划目标
提高建筑垃圾处理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水平,切实健全完善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坚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理念,合理、安全、环保地解决排放与处置的矛盾,逐步建成源头分类、再生利用、无害化处置的可持续化建筑废弃物处置体系;建立良性互动的管理体制和法规政策体系,实现建筑垃圾从源头减量到消纳处置的全过程管控;建立健康良性的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体系。
通过科学系统的规划建设,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水平,逐步建立与城市发展需求相匹配的建筑垃圾治理体系,提高城市精细化治理水平,力争早日实现“无废城市”目标。
9.分期目标
近期目标(2024~2025年):完善现有的建筑垃圾收运系统和管理机制,加强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综合利用、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部门协同监管、全过程数字化治理等工作,实现建筑垃圾从源头到处置的全过程管控;加快提升全市建筑垃圾规范化分类、收集、运输和安全处置水平,建设符合城市建设发展的建筑垃圾消纳网络和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
远期目标(2026~2035年):建立与城市发展相协调的建筑垃圾处理系统,进一步提高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建立处理工艺经济可行、处理设施配置合理、技术可靠、环保达标、国内领先的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实现建筑垃圾从产生到消纳全过程的信息化控制和管理。
10.指标体系
表1建筑垃圾规划指标体系
序号 | 指标类别 | 指标内容 | 近期目标 (2025年) | 远期目标 (2035年) |
1 | 减量化 | 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吨/万平方米) | ≤300 | 按省级下达指标 |
2 | 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吨/万平方米) | ≤200 | 按省级下达指标 | |
3 | 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比例(%) | ≥40 | 按省级下达指标 | |
4 | 资源化 |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 | ≥60 | 按省级下达指标 |
5 | 无害化 | 建筑垃圾收运率(%) | 100 | 100 |
6 | 建筑垃圾密闭化收运率(%) | 100 | 100 | |
7 | 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置率(%) | 100 | 100 | |
8 | 数字化 | 建筑垃圾运输车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率(%) | 100 | 100 |
9 | 工程项目视频监控接入率(%) | / | 100 | |
10 |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视频监控接入率(%) | / | 100 |
指标说明:
(1)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
指标解释: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与施工现场面积的比值。
计算方法: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吨/万平方米)=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吨)÷施工现场面积(万平方米)。
(2)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
指标解释:建成区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与施工现场面积的比值。
计算方法: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吨/万平方米)=建成区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吨)÷施工现场面积(万平方米)。
(3)建成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
指标解释:建成区装配式建筑面积与新建建筑面积的比值。
计算方法:建成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建成区装配式建筑面积÷新建建筑面积×100%。
(4)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一定时期内当地建筑垃圾直接利用以及资源化利用体积量,占同期建筑垃圾产生总体积量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总量÷建筑垃圾产生总量×100%。
(5)建筑垃圾收运率
指标解释:指使用合法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收运且规范处置建筑垃圾总量与建筑垃圾申报处置核准总量的比率。建筑垃圾收运总量基于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来计算。收运建筑垃圾总量及申报处置核准总量范围均为统计周期内完成处置的项目。
计算方法:建筑垃圾收运率(%)=使用合法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收运且规范处置的建筑垃圾总量÷领取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建筑垃圾总量×100%。
(6)建筑垃圾运输车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率
指标解释:指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卫星定位装置按规定要求接入监控平台的数量与全部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总数的比率。
计算方法:建筑垃圾运输车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率(%)=接入监控平台运输车数量÷全部运输车数量×100%。
(7)工程项目视频监控接入率
指标解释:指按规定要求安装的视频监控接入省建筑垃圾系统的工程项目数量与安装监控的工程项目数量的比率。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安装监控。
计算方法:工程项目视频监控接入率(%)=接入监控的工程项目数量÷应安装监控的工程项目数量×100%。
(8)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视频监控接入率
指标解释:指已将符合要求的视频监控接入省建筑垃圾系统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数量与所有实际运行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数量的比率。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所、填埋处理场所、资源化利用场所,场所数量以省建筑垃圾系统入库数量为基准。
计算方法: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视频监控接入率(%)=接入视频监控的消纳场所数量÷实际运行消纳场所数量×100%。
11.建筑垃圾预测量
规划预测阜阳市中心城区近期年工程渣土与工程泥浆产生量约为580.05万吨/年,近期工程垃圾产生量约为6.4万吨/年,拆除垃圾产生量约为40万吨/年,装修垃圾产生量约18.05万吨/年,近期建筑垃圾合计约为644.5万吨/年。
规划预测阜阳市中心城区远期工程渣土与工程泥浆产生量约为533.88万吨/年,远期工程垃圾产生量约为5.79万吨/年,拆除垃圾产生量约为32.68万吨/年,装修垃圾产生量约20.85万吨/年,近期建筑垃圾合计约为593.2万吨/年。
第三章 源头减量规划和分类管理规划
12.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
根据本规划制定的指标体系,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如下:
(1)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到2025年不高于300吨/万平方米(近期目标);
(2)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到2025年不高于200吨/万平方米(近期目标);
(3)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比例到2025年比例不少于40%(近期目标)。
12.1开展绿色策划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首要责任。
(2)实施新型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优先选用绿色建材,推行全装修交付。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应用。
(3)采用新型组织模式:指导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
12.2实施绿色设计
(1)树立全寿命期理念:统筹考虑工程全寿命期的耐久性、可持续性,鼓励设计单位采用高强度、高性能、高耐久性和可循环材料以及先进适用技术体系等开展工程设计。
(2)提高设计质量:设计单位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论证,减少渣土外运。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减少建筑形体不规则性。提倡建筑、结构、机电、装修、景观全专业一体化协同设计,保证设计深度满足施工需要,减少施工过程设计变更。
12.3推广绿色施工
(1)编制专项方案:施工单位组织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职责分工,提出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的具体措施。
(2)做好设计深化和施工组织优化:施工单位结合工程加工、运输、安装方案和施工工艺要求,细化节点构造和具体做法。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合理确定施工工序,推行数字化加工和信息化管理,实现精准下料、精细管理,降低建筑材料损耗率。
(3)强化施工质量管控: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进场材料和设备的质量,严把施工质量关,强化各工序质量管控,减少因质量问题导致的返工或修补。加强对已完工工程的成品保护,避免二次损坏。
(4)提高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重复利用率: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围挡、大门、工具棚、安全防护栏杆等推广采用重复利用率高的标准化设施。鼓励采用工具式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推广应用铝模板、金属防护网、金属通道板、拼装式道路板等周转材料。鼓励施工单位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统筹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调配。
(5)推行临时设施和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施工单位充分考虑施工用消防立管、消防水池、照明线路、道路、围挡等与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减少因拆除临时设施产生的建筑垃圾。
(6)实行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施工单位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置。鼓励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严禁将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7)引导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再利用:施工单位充分利用混凝土、钢筋、模板、珍珠岩保温材料等余料,在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求加工制作成各类工程材料,实行循环利用。
施工现场不具备就地利用条件的,按规定及时转运到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资源化处置和再利用。
(8)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施工单位实时统计并监控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建筑垃圾排放量。鼓励采用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工艺,减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排放。
12.4实施分类减量
12.4.1拆除垃圾源头减量
(1)在设计阶段考虑未来建筑物的拆除:通过在设计阶段考虑未来建筑物拆除,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同时为建筑物的拆解、材料的回收运输等制造新的商机。
(2)做好旧建筑的处置评价工作:科学地做好旧建筑的处置评价工作,通过科学和适当的方法选择正确的旧建筑处理方案,不仅能节约资源,也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量。
(3)优化建筑物的拆解方式:通过分离拆解或者分类别拆解,或采取建筑物的选择性拆解或者解构拆解,可有效的提高旧建材的再生利用率。
12.4.2装修垃圾源头减量
通过推广全装修房、改善施工工艺和提高施工水平等多种方式,从源头上减少装修垃圾的产生量。
12.4.3工程垃圾源头减量
(1)优先使用绿色建材:绿色建材与传统建材相比,在材料物质上,不仅无毒害、无污染,而且不损害人体健康;在生产原料上,大量使用固体废弃物,节约了天然原材料;在其生产过程中,采用了低能耗的先进制造技术和无污染的生产工艺;而且在今后建筑拆除时绿色建材也可以再次重复使用。
(2)发展预制装配式建筑:与传统的结构相比,装配式结构有利于节约建材原材料、减少建材的损耗、避免各种建材构件因尺寸不合而二次加工、切割等产生废料,减少了施工阶段的建筑垃圾量。
12.4.4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源头减量
区域土方调配:工程渣土和少量工程泥浆可采用区域土方调配的方式,减少最终产生的需要处理和填埋消纳的总量。如该片区内土方调配无法平衡的则进一步在其他片区进行土方协调平衡,实现区域调配,处置能力共享。
13.建筑垃圾源头污染防治要求
13.1环境保护要求
(1)减少废弃物产生:施工单位优化施工方案,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设备,尽量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通过精确计算材料用量,避免过度使用,减少建筑废弃物的生成。
(2)合理分类与存放:建筑垃圾按照不同的类型和性质进行分类存放,防止不同性质的垃圾相互污染。对于可回收和可利用的材料,单独存放,以便于后续的回收利用工作。
(3)控制扬尘污染:施工现场设置有效的防尘设施,如洒水装置、挡风墙等,以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同时,对于易产生扬尘的材料,采取遮盖、封闭等措施,确保扬尘得到有效控制。
(4)减少噪声和振动:施工单位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施工设备和工艺,确保施工活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最小化。在噪声敏感区域,采取降噪措施,如设置隔音屏障、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
(5)控制污水排放: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污水排放,确保施工废水经过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同时,加强施工现场的雨水收集和利用,减少对自然水源的依赖。
(6)建立监测与报告制度:施工单位建立施工现场环境监测与报告制度,定期对施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估。一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13.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严格管理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在清理施工垃圾时,搭设封闭式专用垃圾道,禁止凌空随意抛撒,以减少扬尘的产生。同时,施工现场道路使用不易产生扬尘的材料铺设,并定期洒水清扫,防止道路扬尘。
(2)加强物料管理:对于袋装水泥、白灰、粉煤灰等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存放在库内或采取遮盖措施,防止扬尘。散装水泥、粉煤灰、白灰等细颗粒粉状材料,存放在固定容器散装罐内,没有固定容器时,设封闭式库存放,并具备可靠的防扬尘措施。
(3)推广使用环保建材: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低的涂料、无甲醛的板材等环保建材,以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和大气污染。
(4)提高施工管理水平: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污染源排放控制和监管,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减少建筑垃圾源头的大气污染。
13.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3.3.1设备选择与管理
(1)优先选用低噪声级的设备机械,例如低噪音挖掘机、电锯等,避免使用高噪声设备。
(2)对于产生高声级的设备,设法安装隔声装置,并建立封闭的操作棚,以减少噪声的扩散。
(3)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降低因设备老化或故障产生的噪声。
13.3.2施工时间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标准,禁止推土机、挖掘机等高噪声设备在夜间22:00至凌晨6:00施工,特别是在居民区、学校等敏感区域内。
(2)昼间施工避免在午休时间使用大型机械;如果有特殊需求,必须在夜间进行有噪声污染的作业,应当取得城乡建设或者水利、交通运输、市政等相应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13.3.3施工方法优化
(1)尽量使用商品混凝土代替水泥搅拌站,减少现场搅拌产生的噪声。
(2)在建筑垃圾收集阶段,设置合理的垃圾分类分区,减少垃圾运输车辆在工地内部行驶距离和频率。
(3)选择低噪音、低振动的运输车辆,并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13.3.4施工场地布置
(1)将设备尽量放在建筑工地的中心,以最大限度减轻施工机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在施工场地周围设置简易隔声屏障,阻断声音的传播,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13.3.5人为噪声控制
(1)倡导文明施工,建立健全控制人为噪声的管理制度,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意识。
(2)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保持施工现场的秩序和安静。
13.4水环境污染防治
13.4.1源头控制
(1)合理规划施工区域:在项目规划初期,合理规划施工区域的选择,尽量远离水源地、水体和水生态保护区,以减少对周边水环境的影响。
(2)监督材料管理: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材料管理,确保材料储存区合理,防止材料暴露在雨水中,避免水中的有害物质溶解和扩散。
(3)控制建筑垃圾产生:采取垃圾分类、封装和及时清运等措施,防止建筑垃圾进入水体。
13.4.2施工过程管控
(1)管理施工排水口:加强对排水口的管理,确保排出的废水经过必要的净化处理后,再排放至外部水体或污水处理站。
(2)严格控制土方开挖:在土方开挖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壤和泥浆进入水体。
(3)设置车辆冲洗池:车辆在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严禁车辆带泥上路。不具备条件设置冲洗池的施工现场,派专人冲洗车辆并将废水收集至污水池。
第四章 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规划
14.收运流程
运输单位需要收运建筑垃圾,在运输前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清运)核准证》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并倾倒至已获备案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在限时禁行的路段或区域通行时,须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并取得通行证后,方可通行。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15.分类收集要求
15.1拆除垃圾
(1)大型拆除工程施工前,可编制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根据拆除工程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实施分类收集。
(2)建(构)筑物拆除前清除、腾空内部可移动设施、设备、家具等物品。
(3)附属构件(门、窗等)可先于主体结构拆除,分类堆放。
(4)拆除的混凝土梁、柱、楼板构件或其他预制件可统一收集。
(5)砖瓦宜分类堆放,完整的砖瓦可再利用。
15.2装修垃圾
(1)较大的装修工程,可在施工前编制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
(2)住宅装修合同明确业主、施工单位关于装修垃圾分类收集的职责。
(3)装修垃圾袋装收集。无机装修废料(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等)不与有机杂物、金属等混杂。有害垃圾按相应处理要求收集处理,严禁混放。
(4)住宅小区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点。
(5)非住宅装修工程,装修垃圾分类、集中堆放。
15.3工程垃圾
工程垃圾可根据建设工程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实施分类收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可编制工程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桩基工程的工程桩桩头、基坑工程的临时支撑可统一收集。现场破碎、分离混凝土和钢筋时,混凝土和钢筋分类堆放。
(2)道路混凝土或沥青混合料单独收集。
(3)其他工程垃圾不与工程桩桩头、支撑或道路混凝土、沥青混合料混杂。
15.4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
(1)表层耕植土不宜和其他土类、建筑垃圾混合。
(2)可用作建筑原材料的粉砂(土)、砂土以及卵(砾)石、岩石等,宜分类收集。
(3)少量工程泥浆通过工程现场设置的泥浆池收集,严禁未加处置的泥浆就地或随意排放。规模较大的建设工程,泥浆宜预先固化处理。
16.分类运输要求
根据阜阳市中心城区的实际情况,建筑垃圾采用“分类投收、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的模式,使建筑垃圾能及时的收集、运输、处理,从而进一步提升城市的市容市貌。建筑垃圾收运、处理全过程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垃圾和危险废物。建筑垃圾进入收集系统前宜根据收运车辆和收运方式的需要进行破碎、脱水、压缩等预处理。
16.1运输车辆要求
建筑垃圾收运车辆采用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产品,车辆的特征与产品公告、出厂合格证相符,满足国家、行业对机动车安全、排放、噪声、油耗的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获得城市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运输建筑垃圾。
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须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16.2收运路线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属于特殊行业运输车辆,在规划范围内运输需要由建筑垃圾产生企业向主管部门申报,收运线路由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报批的所在地拟定,制定的原则有:
(1)就近运输、减少成本。
(2)允许全天收运,但限行时段和限行路段除外。
(3)允许相邻城区协同推进资源化利用的跨区收运。
综上,本规划要求建筑垃圾收运路线必须严格按照报审运输路线行驶,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安交警部门规定的限行路段、限行时间内通行。
17.装修垃圾收集点规划
17.1建设布局
(1)建筑工地
每个建筑工地设置临时收集点。用地面积需30平方米以上,场地平整并硬质化,装卸垃圾时洒水降尘。建设工程的实施主体将建筑垃圾进行分类装袋捆扎,堆放到指定的临时堆放点,定期联系清运公司将建筑垃圾外运处置。
(2)城市住宅小区
规划范围内的每个新建住宅小区按照“点位布局合理、方便居民群众、交通运输便捷”的原则至少设置一处集中投放点。在“三无”小区(无物业管理、无主管部门、无人防物防的院落或楼栋)或者条件有限的区域,探索采用定时、预约上门收集等方式解决居民装修垃圾的临时堆放问题。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或单位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箱,箱体宜具有科学投放、费用结算、预警监测等智能管理功能。
(3)行政村
规划范围内尚未开发地区的行政村根据建筑垃圾产生量情况、交通条件和地理位置合理选址建设建筑垃圾集中投放点。
未建设建筑垃圾集中投放点的村庄,居民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输至附近的临时堆放点进行堆放。
(4)其他
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沿街经营店铺等可不设置装修垃圾投放点,产生的装修垃圾探索采用定时、预约上门收集等方式。
17.2投放要求
装修垃圾按可回收利用和有毒有害两种进行分类,按照“宜装袋则装袋、宜捆扎则捆扎”原则投放,并符合下列要求:
(1)装修中废弃的混凝土、砂浆、石材、砖瓦和陶瓷等袋装,投放至指定的装修垃圾投放点。
(2)装修中废弃的金属、木料、塑料、玻璃等捆扎或袋装,投放至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收集点。
(3)装修中废弃的涂料和油漆等有毒有害垃圾投放至指定的有害垃圾投放点。不能将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园林垃圾等固体废弃物与装修垃圾混合投放。
(4)投放人在完成装修垃圾投放时,保持投放点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5)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投放点的设置,包括且不限于选址、建造及环境卫生等方面。
18.建筑垃圾临时转运点规划
在不影响环境的前提下,提倡镇、村积极探索就地就近消化处置方式,通过因形就势打造生态景观、用于村内道路及农房建设底料、洼地及塌陷地填垫等进行消纳;无法利用的,捆扎或装袋存放到指定建筑垃圾临时转运点,由村收集、镇转运、市统一处置。
第五章 建筑垃圾利用及处置规划
19.建筑垃圾利用及处置方案
19.1工程垃圾、拆除垃圾
工程垃圾与拆除垃圾性质相似,采用“资源化利用为主,消纳为辅”的处理模式,可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物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再生利用,最大化实现资源化利用。
19.2装修垃圾
规划近期,装修垃圾再产生源头进行人工分选减量后,可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物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再生利用,危险废弃物及有害垃圾进入危废处理设施处理,可燃物进入垃圾焚烧厂进行处理。
19.3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
工程渣土和经固化、脱水处理后的工程泥浆可用于资源化利用、域内平衡、跨区域调剂平衡、生态修复利用、场地平整。
20.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规划
本次规划两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主要内容如下: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位于阜阳经开区环卫综合体内,处理规模为400吨/日,与其他环卫设施合建,总占地面积为37481平方米(合56.22亩)。
阜阳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位于阜阳市静脉产业园内,处理规模为200吨/日,与其他环卫设施合建,总占地面积为105107.14平方米(合157.66亩)。
规划移动式建筑垃圾处理场根据实际处理需求,主要设置于集中拆旧区或施工区,特别是部分交通不便,不利于建筑垃圾外运处理的区域或建筑垃圾禁运区内。
21.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建设控制要求
资源化利用厂总体设计满足以下要求:
(1)用地指标符合国家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有关规定。
(2)资源化处理工程包括计量设施、预处理系统、资源化利用系统、原料及成品贮存系统、通风除尘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厂区道路、地基处理、防洪等。
(3)辅助设施构成包括进厂(场)道路、供配电、给排水设施、生活和行政办公管理设施、设备维修、消防和安全卫生设施、车辆冲洗、通信、信息化及监控、应急设施(包括建筑垃圾临时存放、紧急照明)等。
(4)竖向设计结合原有地形,做到有利于雨污分流导排和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并宜使土石方平衡。
(5)厂区总平面布置、道路、计量设施、绿化与防护的具体控制要求满足《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同时可参考《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指南》的相关规定。
22.建筑垃圾移动式资源化利用设施规划
除固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外,近期建议设置2-3个移动式建筑垃圾处理场用于近期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需求,远期建议按需要设置移动式建筑垃圾处理场用于建筑垃圾的就近就地处理和利用。规划移动式建筑垃圾处理场根据实际处理需求,主要设置于集中拆旧区或施工区,特别是部分交通不便,不利于建筑垃圾外运处理的区域或建筑垃圾禁运区内。
23.固定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规划布局
本次规划固定式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3个,分别位于城南环卫基地、阜合环卫基地和颍东新城区环卫基地内。固定式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主要用于建筑垃圾的分类、分拣和转运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的中转贮存和简单处置,并兼顾区域土方调配功能。
24.固定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功能设置
转运调配场的主体功能设施主要包括围挡设施、分类堆放区、场区道路、地基处理和环保设施等。转运调配场总平面布置及绿化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5.临时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规划
临时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主要用于区域土方调配的建筑渣土的临时贮存和调配中转,兼顾其他建筑垃圾的中转。规划配合市区开发建设和区域土方调配需求,在集中开发片区设置临时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
第六章 建筑垃圾存量治理规划
26.存量建筑垃圾治理工作重点
(1)持续开展存量建筑垃圾排查整治,重点突出城乡结合部、河道水道两侧、公路铁路两侧及涉农区域,及时清理无主垃圾,整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提高城市品质。
(2)加强对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范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3)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对未按审批路线运输建筑垃圾、未在指定消纳场或处理设施消纳处理建筑垃圾等行为依法处理。
(4)全面排查范围内建筑垃圾消纳场安全隐患,检查评估堆体稳定性,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暂缓其土方消纳业务,待其整改完毕、验收达标后再行恢复。
(5)对非正规的建筑垃圾堆放点予以取缔、查处。
27.存量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机制
建筑垃圾存量治理工作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方位、多层次地考虑和实施。涵盖了摸底排查、全面治理和长效监管等多个关键环节,旨在精准把握并有效应对各类存量问题。
(1)在摸底排查阶段,要深入实地开展细致地调查,对存量问题的现状和特点进行全面而深入地分析。通过问卷调查、现场调研、数据分析等多种方式,对存量问题进行准确地分类和评估。从数量、性质、影响范围等多个维度,对存量问题进行详细地描述和解读,以便更好地掌握问题的本质和根源。
(2)在全面治理阶段,需根据摸底排查的结果,结合政策法规、资源条件和技术可行性等多方面因素,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治理方案。方案充分考虑实际情况,既要注重解决当前问题,又要着眼长远发展,确保治理措施既有效又可持续。同时,还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形成多方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确保治理工作能够高效推进。
(3)长效监管作为存量治理工作机制的重要一环,对于防止问题反弹和新的存量问题产生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确保存量问题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同时,要建立问题反馈和整改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记录和跟踪处理,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彻底解决。此外,还需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为存量治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乱倒乱排、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等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28.存量建筑垃圾治理计划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快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摸排工作,重点排查区域是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主要交通干道沿线,查清现有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数量、规模,并建立好台账,摸排工作结束后,形成本辖区内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工作情况报告,梳理整治责任单位,并上报至市城管局;市城管局书面督办整治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到位;市城管局和属地单位对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是否整改、整改是否到位、是否按要求整改、是否有新增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等情况,对不及时整改、虚假整改、整改不到位、瞒报漏报等行为进行通报或责任追究。
(2)对于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按照“一场一策”的要求,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整治的工作目标、年度工作任务、具体责任部门、监督检查办法、整改期限等。
(3)采用筛分治理的方式开展治理工作,筛分后无污染的建筑垃圾可就地回填利用或转运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进行处理,不可资源化利用的垃圾运至消纳处理设施进行消纳处置,危险废物运至危废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有价值物料进入废品回收体系。
(4)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大建筑垃圾私拉乱倒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对违规倾倒和非法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加强对主要干道两侧农田等区域的重点巡查,属地单位可联合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派人值守或安装视频监控等措施进行监管。
第七章 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规划
29.管理制度机制建设
29.1联合执法制度
市城市管理、房屋管理、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全面落实联勤联动机制,在切实强化日常执法管理的基础上,定期和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整治。
29.2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制度
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阶段同步编制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同时,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工程建设单位要将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费用纳入工程预算,保证运输和处置经费。施工单位组织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职责分工,提出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的具体措施。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优化建筑设计,科学组织施工,合理利用建筑垃圾。进一步规范装饰装修垃圾的收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研究出台装饰装修垃圾管理规定及措施。
29.3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
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单位,当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29.4源头责任机制
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为工地建筑垃圾管理处置的主要责任人,对于不执行相关规定的工地,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要切实履行市容环卫责任,落实施工工地保洁措施。工程完工及时清理现场,平整场地和修复破损路面,保证建筑工地出入口及工地周边环境整洁。工地要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城市管理建筑垃圾监控系统,依托信息管理系统,对施工工地实行实时监管。
29.5污染者付费制度
按照“谁产生、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对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进行调研,结合市场化运营情况,建立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
29.6投诉举报制度
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建设,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窗口或平台,鼓励群众对建筑垃圾偷倒乱倒、超重运输等行为进行监督,并对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核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处罚。
29.7激励制度
加快研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财政补贴措施。对符合国家资源化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29.8运输监管机制
加强源头减量监督,包含建筑垃圾的就近平衡方案、源头分类情况、源头利用情况等。
加强过程运输监督,包含运输安全、运输作业规范、运输环保措施等。
加强终端处置监督,包含综合利用厂等建筑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处置作业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消纳指标是否达到要求、终端处置是否无害化、生态修复措施是否自然生态等。
30.部门职责分工
成立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专班,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召集,各属地政府和市城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房管局、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市城管局是全市建筑垃圾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等活动进行监管;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市协同监管工作机制;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和运输处置许可;指导、督促属地政府落实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源头监管;依法查处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违法行为。
(2)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和施工现场监管工作,规范施工行为;督促辖区内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落实工地围挡、扬尘控制、工地主要施工道路硬化、出入口冲洗保洁等措施,将建筑垃圾处置纳入文明施工管理;指导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市政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广。
(3)市资规局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规划许可、用地手续审批。
(4)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利用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
(5)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负责提供被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相关道路运输营运资质信息;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的行为。
(7)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资规局对未利用地、复垦土地利用建筑渣土开垦为耕地的项目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8)市水利局负责河道、湖泊周边建筑垃圾堆放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
(9)市房管局负责督促物业企业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做好住宅小区装饰装修等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的设置和清运工作。
(10)市林业局负责林地范围内建筑垃圾堆放的监督管理,负责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排查工作。
(11)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立项审批。
(12)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13)各属地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辖区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督促辖区内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负责辖区内建筑渣土消纳场所(集中堆放点)生态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运输、处置、倾倒建筑垃圾行为。
31.智慧化信息管理建设
本次规划提出利用信息化技术,构建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及循环利用信息共享平台,从而促进建筑垃圾产、运、消、用的综合管理,促进资源化产品再利用,不断提高建筑垃圾循环利用水平,规范建设单位、运输企业、消纳企业的市场行为,提升各部门对建筑垃圾的全程控制、监督管理水平。
完善阜阳市“智慧城管”,各区共享市智慧城管平台,搭建建筑垃圾监管平台,完善行业信息化服务体系,实现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供求信息的共享和在线交易服务。同时建立完善的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跟踪评价和风险评估体系。
建筑垃圾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系统需要建立综合管理与循环利用信息共享平台,平台内包含多个不同功能的信息管理子系统,同时平台具有信息收集(建筑垃圾多源头信息汇总)、信息管理(建筑垃圾各类信息管理、维护和发布)、信息共享(建筑垃圾信息阅览与展示)等功能,使相关部门、从业企业、相关人员和车辆等能够根据不同的访问权限、等级了解到不同的信息,从而及时且准确地做出相应的行动,这些信息管理子系统包括:建筑垃圾源头信息管理系统、建筑垃圾减量调配信息系统、建筑垃圾分类处置信息管理系统、建筑垃圾运输信息管理系统、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信息管理系统。
32.建筑垃圾应急处理预案
32.1规划目标及原则
建筑垃圾应急预案主要目标是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建筑垃圾环境卫生事件,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减少事故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建筑垃圾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划的原则如下: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和措施,提高城市建筑垃圾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2)以防为主。把灾害预防作为城市减灾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整体合力,提高对灾害事故发生发展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3)平战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把平时的应急管理与战时动员相结合。
32.2组织机构及职责
(1)组织机构:按照“精简、统一、高效”要求,设立建筑垃圾应急预案指挥部,统一领导应急预案工作。应急预案指挥部设总指挥1名,副总指挥若干名,包括街道及乡镇环卫机构分管领导。
(2)主要职责:研究确定建筑垃圾应急预案工作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部署并总结年度工作,指导建筑垃圾应急预案项目建设,在发生建筑垃圾环境卫生事故和必要时,决定启动应急指挥中心,并实施组织指挥。
32.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2.3.1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台风应急预案
接到台风天气预报(10-15分钟内),对建筑垃圾设施进行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和防风加固。台风过后,对建筑垃圾设施损坏情况进行勘察,损坏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
(2)暴雨及洪水应急预案
接到暴雨及洪水预报(10-15分钟内),对建筑垃圾设施进行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做好排涝和雨后环境卫生整治准备工作,并准备相关设备、车辆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确保雨后准时到位。暴雨及洪水过后及时了解区域建筑垃圾设施受损情况,及时上报。
32.3.2事故灾害应急预案
(1)交通事故污染应急预案
发生交通事故后(10-15分钟内),积极参与救援,第一时间报警、呼叫救护、协助保持现场、维护秩序等;另一方面迅速了解、判断事故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道路污染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向上级报告,要求进入应急处理状态。清除污染时,要在道路前方100米处放置警示牌,提示过往车辆减速谨慎驾驶,环卫工人穿戴反光服,并设置警示灯,迅速开展污染清除作业,恢复道路原貌后再撤离现场。
(2)环卫设施爆炸、坍塌等事故应急预案
开展建筑垃圾设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若遇建筑垃圾设施爆炸、坍塌等事故,积极组织伤员救治,控制事态加剧发展,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制定针对性控制措施,并加强人员抚恤和社会舆论引导等相关工作。
(3)易燃易爆物质引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加强前端建筑垃圾分类,做好建筑垃圾收运、运输和处置全过程台账记录,从源头上避免易燃易爆物质进入建筑垃圾收运处理体系。火灾或爆炸事故发生后,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处理。若有人员伤亡,首先抢救伤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灾范围扩延或爆炸程度加剧;事态无法控制或进一步恶化或有连锁事故发生的苗头,立即通知消防队,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事故发生后,开展事故原因调查,针对实际情况制定纠正措施。
32.3.3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遇到突发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在部署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严把建筑垃圾运输及处理各个环节,加强建筑垃圾设施防疫消毒工作,坚决切断建筑垃圾病毒面源传播途径。
(1)加强一线岗位防疫培训的基础上,建立工作人员进出档案制度,做好出入控制和体温检测,并配备足量防疫防护装备,确保一线作业安全有序。
(2)全面消毒环卫基础设施,重点加强中转站、转运站等建筑垃圾设施的消毒和保洁力度,严禁医疗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处理系统。
(3)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检查,严禁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有地漏、吊挂等现象,确保防范疫情在建筑垃圾处置环节出现问题。
(4)对疫情控制区域产生建筑垃圾,以属地为区分,进行专车运输,指定专人驾驶,配置消毒用具,从出车、收运、卸料等环节均实施消毒。
第八章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规划
33.规划目标
加快推进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以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生产、质量提升和推广应用为目标,强化政策支持,完善标准体系,打通建筑垃圾产生、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的各个环节,积极构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体系,不断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助力打造优质人居环境,彰显共同富裕生态之美。2025年,阜阳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60%。
34.产业发展重点
34.1强化项目建设保障
(1)强化规划保障。科学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保障其合理用地需求。
(2)优化发展环境。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项目用地、规划、环评等相关手续办理。
34.2大力推进分类利用
加快推进建筑垃圾精细化分类分质利用。
35.产业质量管控
(1)提升产品竞争力。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根据市场需求,不断提升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的竞争力。
(2)加强产品质量检测。生产单位对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按照原材料检测的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和应用性能检测,确保各项指标符合要求。
36.产业支持策略
36.1积极拓宽应用领域
(1)全面拓展应用领域。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种类及可适用工程部位,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执行。
(2)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的示范作用,引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工作。
36.2做好各方协同推广
(1)明确项目的各方主体责任。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的,各方主体在各自环节共同做好推广使用。
(2)明确项目的管理部门责任。
36.3完善支持政策措施
(1)严格制度执行。加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力度。
(2)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依法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环境保护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36.4持续强化科技创新
(1)加强科学研究与技术合作。支持企事业单位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艺和产品规范化、标准化,扩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应用范围,提高产品附加值。
(2)加大科技支持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研发、应用等关键技术研究,积极争取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36.5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优化市场环境。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参与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等全过程。
36.6保障措施
(1)强化数字赋能。依托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快推动安徽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的推广应用。
(2)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借助新闻媒体和网络,争取公众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提高社会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第九章 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划
37.环境保护总目标
建筑垃圾收运及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确保不引起水、气和噪声的污染,不危害公共卫生。在建设前进行水、气、声等的本底测定,运营后进行相应的定期污染监视。
(1)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消纳处置工程具有雨污分流设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2)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程通过洒水降尘、封闭设备、局部抽吸等措施控制粉尘污染,并符合下列规定:
1)雾化洒水降尘措施洒水强度和频率根据温度、面积、建筑垃圾物料性质、风速等条件设置。
2)局部抽吸换气次数不宜低于6次/小时,含尘气体经过除尘装置处理后排放,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执行。
(3)建筑垃圾处置全过程噪声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应选取低噪声运输车辆,车辆在车厢开启、关闭、卸料时产生的噪声不应超过82dB(A)。
2)宜通过建立缓冲带、设置噪声屏障或封闭车间控制处理工程噪声。
3)资源化处理车间,宜采取隔声罩、隔声间或者在车间建筑内墙附加吸声材料等方式降低噪声。
4)场(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规定。
(4)建筑垃圾处置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污染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同时,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作出评价。
2)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建筑垃圾处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污染物的防治与排放,应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38.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1)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土石方、砂料等的平衡工作,如有剩余,应及时进行调配;如有缺口,应采购宕渣砾料代替。
(2)开挖裸露面,应有防治措施,缩短暴露时间,以减少水土流失。
(3)借土应做到零堆放。
(4)雨季施工时,应备有工程布覆盖。
(5)土石方堆坡面应保持平整和密实。
39.大气环境保护措施规划
(1)对施工工地、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扬尘污染控制管理:
1)施工单位应落实控制扬尘的经费,保证扬尘控制经费专款专用。
2)施工单位应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及制度,并做好分阶段作业扬尘控制。
3)施工单位应指定安全文明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工地扬尘的管理工作,并应建立扬尘控制档案,工作总结、实施方案、会议记录和宣传资料等。
4)施工单位应对参加本工程施工作业的所有人员进行保护环境、控制扬尘知识及重要性等有关方面的教育和宣传,扬尘控制措施和承诺的内容应在工地四周醒目处进行公示,对控制扬尘工作的职责进行分解落实,使本工地的扬尘控制制度做到层层落实,控制到位。
5)施工单位应施工场地进行地面硬化处理,因施工需要不硬化的地方应用绿网覆盖或采用其他措施,使泥土不裸露,临街及临居民小区作业面应用绿色密目安全网进行全封闭处理。
6)施工单位应在建筑施工场地进行“三通一平”、开挖、回填土方前,应当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时应严格执行。
7)施工现场应设置连续封闭的硬质围挡,严禁无围护施工,严禁使用已损坏的围护设施。房屋建筑工程的一般地区、一般路段周边项目的施工场界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0米,省、市、县重点工程、主要街道、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旅游路线周边项目的施工场界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米;市政公用工程的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米;工期在15天及以内的工程,以及移动速度较快的管线工程,或仅在夜间施工的市政公用工程,可使用定型化施工路栏,高度不应低于1.2米。
8)施工现场空置地面严禁裸露,应采取固化、覆盖或植被绿化等扬尘控制措施,并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对易产生扬尘的部位采取清扫、洒水、喷淋、覆盖、绿化等方式进行扬尘处理。喷雾、喷淋降尘设施应当分布均匀。
9)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扬尘要求:砂、石等散粒状材料应集中堆放,四周宜设三面围墙,排水通畅,顶部应覆盖;粉状物料应封闭分类存放,存取时应采取相应的降尘措施;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出场,清运前应集中分类堆放,并采用封闭或覆盖等扬尘控制措施。
10)在24小时内不能清运出场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堆场,堆场周围应进行围挡、遮盖等。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在6立方米以上的应采取密闭清运,施工场地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采用袋装或密闭清运。
11)运输企业陆上运输工程泥浆时应采用密闭罐车,水上运输时应采用密闭分隔仓;其他建筑垃圾陆上运输宜采用密闭厢式货车,水上运输宜采用集装箱。建筑垃圾装载高度最高点应低于车厢栏板高度15厘米以上,车辆装载完毕后,厢盖应关闭到位。
12)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内侧设置车辆冲洗平台及排水沟,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不具备设置车辆冲洗平台的市政公用工程,设置临时冲洗平台或冲洗措施。车辆出场将车轮、车身冲洗干净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并保持场内干净、整洁。严禁运输车辆未经冲洗或车辆带泥、挂泥驶出工程现场。
13)当清理建筑垃圾或废料时,采用洒水并有吸尘措施,不能采用翻竹篱笆、板铲拍打、空压机吹尘等会产生扬尘的方法清理。
14)工程完工30日内,平整工地场地和周围场地,清除积土、堆物,并对裸露地面进行临时绿化或用绿网覆盖。
(2)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扬尘污染控制管理:
1)保证厂区中建筑垃圾原料贮存堆场的安全稳定性。
2)有条件的企业宜采用湿法工艺防尘。
3)易产生扬尘的重点工序采用高效抑尘和收尘设施,物料落地处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4)加强排风,风量、吸尘罩及空气管路系统的设计,遵循低阻、大流量的原则。
5)车间内设计集中除尘设施,可采用布袋式除尘加静电除尘组合方式,除尘能力与粉尘产生量相适应。
6)雾化洒水降尘措施洒水强度和频率根据温度、面积、建筑垃圾物料性质、风速等条件设置。
7)局部抽吸换气次数不宜低于6次/小时,含尘气体经过除尘装置处理后,排放按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执行。
40.水环境保护措施规划
(1)厂站选址不能设在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洪泛区和泄洪道。
(2)厂站选址应该避开以下区域:淤泥区、密集居住区,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0.5千米(不含0.5千米)。
(3)厂站选址不应设在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内,如选址地临近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场址附近地下水质量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IV标准要求。
(4)资源化利用厂应有雨污分流设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5)厂站排放的污水应先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污水水质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标准才可排放,且不得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
(6)针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主要采取的控制措施有:
1)施工废水应先经过沉淀池沉淀,达标后再排入城市排水管道,并将沉淀池中的水回用于施工现场洒水降尘。
2)现场发现有积水立即清理,现场道路和排水管道随时保持畅通,发现有堵塞现象立即疏导。
3)施工现场临时食堂排放的生活污水设置有效的隔油池,工地临时厕所、化粪池采取防渗漏措施。
4)所有施工废水及生活污水均进入截污管道,外排废水执行纳管标准。
(7)厂站产生的滤液进行检测和监测,包括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还原电位(ORP)等4项指标,并配合完成黑臭水体水质交叉监测工作。
41.噪声环境保护措施规划
(1)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大噪声工序不应在夜间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进行夜间施工的,应当取得城乡建设或者水利、交通运输、市政等相应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音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音,噪音监测点布置宜与扬尘监测点布置位置相结合。
(3)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昼间不得超过70dB,夜间不得超过55dB,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
(4)宜通过建立缓冲带、设置噪声屏障或封闭车间控制厂站噪声。
(5)噪声大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车间,宜采取隔声罩、隔声间或者在车间建筑内墙附加吸声,材料等方式降低噪声。
(6)各施工、运输单位可选购低噪声、低振动的环保设备,并应加强对高噪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7)在运输过程中,车辆控制车速,减少鸣笛次数。
42.土壤环境保护措施规划
(1)建筑垃圾处置项目应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2)应做好建筑垃圾源头控制,实行建筑垃圾分类回收,回收可再利用的资源。
(3)应建设污水导排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并做好填埋、消纳区植被覆盖工作。
(4)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筑垃圾处理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5)应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和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对土壤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和定期评估,并应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站(点)应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应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7)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时,地方人民政府、其相关部门、相关企业单位以及生产经营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相关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
(8)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筑垃圾。
(9)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企业单位,执法部门应要求其采取相对应改进措施。
(10)编制风险管控、修复活动效果评估报告,土壤污染责任人应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11)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标准。
(12)建筑垃圾处置项目用地和周边环境用地土壤保护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章 近期规划实施计划
43.近期工作规划
近期,主要以完善现有的建筑垃圾收运系统和管理机制,加强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综合利用、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部门协同监管、全过程数字化治理等工作;加快提升全市建筑垃圾规范化分类、收集、运输和安全处置水平,建设符合城市建设发展的建筑垃圾消纳网络和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
43.1存量治理
重点开展存量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包括:持续开展存量建筑垃圾排查整治,重点突出城乡结合部、河道水道两侧、公路铁路两侧及涉农区域,及时清理无主垃圾,整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提高城市品质。
(1)加强对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范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2)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对未按审批路线运输建筑垃圾、未在指定消纳场或处理设施消纳处理建筑垃圾等行为依法处理。
(3)全面排查范围内建筑垃圾消纳场安全隐患,检查评估堆体稳定性,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暂缓其土方消纳业务,待其整改完毕、验收达标后再行恢复。
(4)对非正规的建筑垃圾堆放点予以取缔、查处。
43.2收运、处理体系建设
43.2.1推进收运处理设施工程建设
(1)新建颍州区、颍东区、颍泉区临时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
(2)逐步实现智能新能源渣土运输车实用化、产业化,鼓励支持渣土运输企业将老旧车型更换为新型智能新能源渣土运输车辆。
(3)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等工作,完善建筑垃圾收集设施,促进建筑垃圾就近利用,提高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和资源集约节约。
43.2.2加快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加快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增强建筑垃圾消纳、处理能力。新建建筑垃圾处理设施满足《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等有关标准要求,依法推动建筑垃圾处理场地加装监控探头、执行分区作业、遵守堆填高度要求等,规范作业管理。运用经济手段营造利益驱动机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积极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建设管理企业化、市场化、建设投资多元化,逐步将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由社会公益事业行为转变为以企业为主体的市场行为和经济行为,由政府履行监管责任。
43.2.3推动资源化利用产业化发展
(1)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促进建筑垃圾就近利用,促进工地和项目业主间的垃圾自行消化处理,提高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和资源集约节约。
(2)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资源化循环化利用政策资金引导、支撑配套体系。
43.3信息化建设
(1)升级优化建筑垃圾监管平台,实现清运车辆“违法报警—信息抄报—执法查处—源头追溯”的闭环执法监管机制,实现数据信息共建共享,提高智慧化监管能力。
(2)通过“互联网+车联网综合应用”实现渣土运输车定位信息与管理信息的有效结合,同时引入施工工地、消纳场出入口监控信息,形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从施工工地到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全过程监管闭环。
44.项目规划
表2建设项目汇总表
序号 | 设施名称 | 规划内容 | 备注 | |
1 | 收运设施 | 建筑垃圾临时转运调配场 | 分别为颍州区、颍东区、颍泉区临时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 | |
2 | 处置设施 |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 |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位于阜阳经开区环卫综合体内,处理规模为400吨/日,与其他环卫设施合建,总占地面积为37481平方米 | |
3 | 静脉产业园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 | 位于阜阳市静脉产业园内,处理规模为200吨/日,与其他环卫设施合建,总占地面积为105107.14平方米 | ||
4 | 信息化 | 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 | 市域范围 | 包含在阜阳市数字城管系统平台项目,已基本建成 |
第十一章 规划实施保障
45.组织保障
强化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明确目标任务,确定部门职责,研究制定本地建筑垃圾治理相关制度与配套政策,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各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本地相关工作的指导。
46.制度保障
制定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资源化处理厂和消纳场等设施的运营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涉及垃圾治理流程的管理动作和配套实施细则。出台建筑垃圾治理监督激励机制。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构建建筑垃圾的管理闭环。
47.技术保障
充实建筑垃圾治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加强专业学习、技术培训和信息交流工作。
加强信息技术应用,提升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和时效。搭建覆盖建筑垃圾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起从源头到终端的全链条管理体系。
48.用地保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统筹落实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布局、选址和用地规模需求,并做好用地报批工作。符合划拨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49.资金保障
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中所涉垃圾收集、转运与处置设施、设备的采购、发放、配置、安装费用本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环卫、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垃圾处理运营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科学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和差别化收费的原则,不断完善建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部分建筑垃圾的收运处置具有市场属性,可通过市场化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管理中拓宽融资渠道,积极采取多渠道、多种模式、多层次的融资。发挥财政投入的撬动作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绿色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引进竞争机制,推进市场化。在加大资金投入之前,市城管局对相应的垃圾治理工作方案、收运和处理设施的建设及运行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50.公众参与保障
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积极发动、组织引导群众参与管理监督工作,形成广泛的群众基础,涉及群众利益的规划、决策和项目,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及时公布项目建设重点内容,扩大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大力开展群众性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作用,积极组织和引导公民从不同角度、以多种方式积极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