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7日
阜阳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市政府从本市各行业、各领域社会公众中聘请的兼职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聘任、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解聘的具体事务;
(二)组织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根据需要对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四)收集、记录、整理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综合评价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职情况,对恪守职责、成绩突出的,提请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六)其他与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熟悉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执法知识,积极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四)没有违法犯罪及失信记录;
(五)身体健康,受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通过社会公开选聘和定向邀请等方式进行选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司法行政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或者向有关机关、团体、教学科研机构等单位定向发函,明确选聘名额、条件、期限等相关事项;
(二)采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等方式确定人选;
(三)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择优提出拟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对无异议的拟聘人选,市政府批准后正式聘任,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实行聘任制,聘期5年。原则上续聘人员不得超过聘任总人数的30%且续聘不得超过两届。聘期届满需要继续聘任的,按照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和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职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参加行政执法现场观摩、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行政执法专题调查评估等活动;
(二)受市司法行政部门委托就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
(三)向市司法行政部门反映社会各界对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
(五)其他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第十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履职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就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三)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违规违法、不当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权利。
第十一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二)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客观公正反映情况;
(三)学习掌握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履职中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不得以权谋私,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二)不得以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身份从事与行政执法监督无关的活动;
(三)不得在个人名片和公开出版物上使用“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字样;
(四)未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就参与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通过任何自媒体、社交网络等平台对外发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情况;
(五)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与所承办的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有关联或者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七)正确使用行政执法监督证,不得转借或另作他用。
第十三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时,应当出示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统一配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表明身份,开展监督活动。
第十四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就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统一收集并移交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市司法行政部门反馈。
第十五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期届满未续聘的,自然解聘。
第十六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出现以下情形的,市政府作出提前解聘决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告:
(一)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及列入失信记录的;
(二)连续3次以上无故缺席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培训等活动的;
(三)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私自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财物的;
(四)有严重损害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形象行为的;
(五)因工作或生活地变动、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六)因个人原因提出辞任申请的;
(七)其他不宜担任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情形的。
第十七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因聘任期满或者提前解聘等原因,不再担任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应当将行政执法监督证交回市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期间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补贴等均由原单位负责。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相关工作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阜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阜政办〔2011〕21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阜阳军分区。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阜各单位。 |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