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要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凡在六安市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以下简称补贴对象)。
二、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的缴费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享受缴费补贴。
(二)缴费补贴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三)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分15年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在其领取待遇前将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已领取待遇人员将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重新核算养老待遇。
(四)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可凭上年度缴费凭证分15年领取缴费补贴,最长不超过15年,最后一次领取时累计不足总标准部分一次性支付;已退休人员一次性发放缴费补贴。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三、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六安市范围内每亩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为,市本级、叶集区、市开发区按照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时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00%确定,其他县区按照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的70%确定。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市本级及各县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
(三)各县区自然资源、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同配合,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存入当地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请批准征收土地。
(四)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后,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核定保障资金数额,通知财政部门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到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征收土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财政、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责任,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
(六)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市级统筹周转使用机制,施行办法另行制定。
四、新老政策衔接
(一)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则上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
(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原政策保障对象的待遇水平,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二)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加强沟通协作,制定实施细则,积极推动政策实施。
(三)防范风险,平稳衔接。各县区要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妥善处理好政策衔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顺利实现政策平稳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今后国家、省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按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