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了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探索建立集“处罚+指导+帮扶”于一体的涉企行政执法服务机制,更好释放企业发展活力,以法治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决定在全市推广涉企行政执法“三书同达”制度,现印发《全面推行涉企行政执法“三书同达”工作指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3月28日
马鞍山市全面推行涉企行政执法
“三书同达”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了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执法部门服务企业、护航发展的能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国办发〔2023〕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全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三书同达”,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送达《行政合规建议书》(附件1)和《信用修复告知书》(附件2)。
第四条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普通程序对企业作出警告、通报批评以外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实施“三书同达”。
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执法部门在对企业作出决定时,可以单独制发《行政合规建议书》:
(一)按照普通程序对企业作出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按照简易程序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对企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三书同达”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三书同达”实施范围。
第五条行政合规建议,是指行政执法部门针对企业的具体违法行为与涉法风险,采取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规劝提醒、走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提供相关意见建议,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
第六条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对涉案企业开展行政指导,根据企业业务职能、管理内容和需求,紧扣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行政合规隐患、风险和普遍性问题制发《行政合规建议书》,为涉案企业提供合规建议,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行为。
第七条《行政合规建议书》应当编制文号,合规建议内容应当与企业具体违法行为密切相关。
行政执法部门在进行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时,应当将行政合规建议作为重要内容。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合规建议书》落实情况的跟踪服务,对积极整改且整改效果较好的企业,可以适当降低监督检查的比例和频次;对不整改且继续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企业,从重处罚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依法通过加强监督检查等措施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
第九条信用修复告知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谁处罚、谁认定、谁提醒”的原则,主动告知涉案企业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网站、失信行为类型、公示期、修复流程等内容。
第十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开展涉企不良信息修复工作,鼓励涉案企业主动修复,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
第十一条《信用修复告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决定将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各级政府部门信用网站向社会公示;
(二)信用信息修复渠道;
(三)信用信息修复公益性提醒;
(四)其他相关事项。
各行政执法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补充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转变工作理念,主动宣传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政策,切实保障涉案企业信用修复知情权,推动从“企业自发申请修复”向“主动告知和协助修复”转变,帮助因行政处罚失信的企业通过信用修复,退出失信惩戒,进一步激发失信主体守信意愿,保障失信主体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社会环境。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合规建议书》《信用修复告知书》可以参照本指引提供的模板,也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自行制作。
《行政合规建议书》《信用修复告知书》应当归入行政处罚案卷。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推行“说理式”执法,坚持在每个执法行为中讲明法理、讲清事理、讲通情理,让企业充分认识违法行为危害,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加强合规建设。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行政合规建议书》制发和涉企执法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总结、分析,聚焦易发违法领域、高频违法行为,研究预防和减少违法的意见建议,编制并发布本领域《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集中培训、送法进企业和行政执法检查前书面告知等多种形式,加强《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的宣传普及,帮助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预防和减少违法风险。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开展“三书同达”的学习培训,推进和落实“三书同达”工作。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三书同达”的业务指导,组织业务交流,提升工作成效。
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受理投诉举报和案后回访等方式,加强对“三书同达”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行政合规建议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XXX法》第X条 (有关法律条文)规定,根据《XXX法》第X条 (有关法律条文) ,我局依法作出了编号为 的行政处罚决定。为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结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特向你(单位)提出如下行政合规建议:
1.XXXXXXXX
2.XXXXXXXX
3.XXXXXXXX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信用修复告知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你(单位)于XX年X月X日,被我单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 。现将信用修复告知如下:
一、该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等各级政府信用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后,可能对你单位生产经营带来一定影响。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该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 。为保障你单位合法权益,在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满后,你单位可登录“信用中国”网站申请在线信用修复,撤下公示信息。信用修复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如对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有异议、对信用修复工作有疑问,可以直接向我们反映。联系人: ,联系电话: 。需了解公示异议处理或信用修复具体流程的,可扫下列二维码,也可向市信用办咨询,电话:8355637。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