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202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户月人均84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户月人均763元。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092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92元。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花山区、雨山区、博望区、马鞍山经开区、慈湖高新区、郑蒲港新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不低于965元、579元、78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76元、386元、58元。
当涂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不低于935元、561元、75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55元、374元、57元。
含山县、和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90元、534元、72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23元、356元、54元。
四、工作要求
(一)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有关资金保障按照现行财政保障体制执行。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切实抓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