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实施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

来源: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7-30 浏览量:25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实施方案(2024年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9日

 

马鞍山市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实施方案(2024年版)

 

为进一步深化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构建科学公正评价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价方法

(一)行业评价方法

1.评价范围

开展全市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规上工业企业所属行业评价,为开展企业评价提供行业参照数据。

2.评价指标

行业评价指标选用单位能耗税收(万元/吨标准煤),对全市评价企业所属行业能耗产出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为产业布局、招商引资、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参考。

(二)企业评价方法

1.评价范围

评价对象是全市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

2.评价指标

(1)评价指标体系。企业评价分行业开展,采用“经济-技术双效率矩阵”评价法,依托能源经济效率和能源技术效率两项指标综合计算和定档(各分成四个等级),组成4行与4列的矩阵。根据预设的矩阵分类规则,将企业划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四类,见下表。

表1  双效率矩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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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能源经济效率指标计算和分档。

能源经济效率为企业单位能耗税收(万元/吨标准煤)。利用先进线、提升线、限定线3个标准将能源经济效率值划为a、b、c、d四个档次。3个标准暂定为行业平均先进值(平均值以上二次平均值)、平均值、平均落后值(平均值以下二次平均值)。

(3)企业能源技术效率指标计算和分档。

能源技术效率为主要产品或工序综合可比能耗,产品或工序的选择以及可比能耗的计算方法参照国家、行业或省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利用先进线、提升线、限定线3个标准将能源技术效率指标值划为A、B、C、D四个档次。先进线、提升线、限定线标准暂定为国家、行业或省有关能耗限额标准和规范的先进值(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准入值(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平均值)、限定值(重点领域能效基准水平)。对尚无国家、行业或省有关能耗限额标准和规范的,采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替代,先进线、提升线、限定线标准暂定为“十四五”期间全省控制水平、“十四五”期间全市控制水平、年度全市平均水平。

(4)分类指导原则。根据能源经济效率和能源技术效率指标的定档结果,通过双效率矩阵表判别企业分类,分类指导原则见下表。

表2  四类企业分类指导原则

Ⅰ类。技术装备水平先进、经济效益好、应该给予优先支持的企业。作为标杆企业,其生产和经营模式应受到鼓励和推广。

II类。技术装备水平比较先进、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该类企业应进一步释放发展潜力,向一流企业看齐。

III类。技术和经济均处于中下水平或发展极其不均衡的企业。这类企业为重点调控对象,需要进行提升改造或转型升级。

IV类。能耗水平达不到国家、行业或省能耗限额标准中限定值要求且经济效益差、需要限期整治的企业。

(5)鼓励非化石能源消费和节能降碳改造

对企业利用厂房、办公楼等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产生的能源量、通过绿色电力交易和购买绿证获得的能源量,在计算企业能源消费总量时予以额外抵扣。

重点用能单位按照“一企一策”诊断结果实施节能降碳改造的,在当年度评价中能源技术效率指标予以提档鼓励。

(6)其他特殊情况

对于企业数量少于3家的,原则上只采用能源技术效率指标进行企业评价。

二、评价流程

(一)数据采集与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企业入户调查和数据的采集、汇总和分析,市税务、统计等部门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审核评价数据。

(二)开展评价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方案规定的方法步骤开展行业、企业评价工作。

(三)结果公示

全市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企业如对公示的信息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县区、开发园区提出意见,县区、开发园区初审后,将审核意见正式行文报工作专班办公室受理;公示期内企业未提出异议,视同无意见。

(四)结果公布

评价结果经审议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媒体等多种渠道公布全市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结果。

三、其他

(一)调整市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工作专班成员,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全市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各县区、开发园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形成上下一体联动推进工作体系,切实提高本地单位能耗产出效益水平。

(二)各县区、开发园区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情况纳入能耗“双控”年度目标考核。

(三)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于不配合采集数据、未按期上报数据或经查明存在上报数据造假的企业,以及严重违反数据归集规程、归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数据采集部门或受委托从事该工作的第三方机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四)本方案根据经济发展实际情况进行适时修订,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马政办秘〔2021〕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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