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经营性用地商业、办公、住宅类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定的通知

来源: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6-27 浏览量:1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经营性用地商业、办公、住宅类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6日

 

马鞍山市经营性用地商业、办公、住宅类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商业、办公、住宅类经营性用地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等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商业、办公、住宅类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适用本规定。其他用地类型及划拨类用地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容积率是在一定用地及计容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表达公式为: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第四条  鼓励建筑底层设置架空层,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作为公共休闲、健身、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不得作为停车或车行交通空间使用。底层架空层计入建筑层数,架空部分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容积率。

其中:住宅建筑底层架空层层高不小于3.6米,除必要的垂直交通空间、入口大堂及设备设施用房外,整层架空面积不小于70%的,可整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五条  结构转换层、兼作避难层的设备层,其整层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其中兼作避难层的设备层其结构层高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4.5米。

第六条  在符合规划建筑密度、绿地率、高度控制的前提下,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地上立体停车楼,在符合梁底净层高不超过2.4米、无实体围护结构的条件下,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地上立体停车楼的基底面积应计入建筑密度。停放旅游巴士等大型车辆的地上立体停车楼,其层高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满足以下要求的住宅建筑阳台无论封闭与否均按其结构底板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容积率;否则,按照按阳台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每户(不含立体生态住宅)阳台最大进深不大于2.4米,宽度不大于阳台所连接居室开间宽度(不超过2个居室,面宽6米及以上居室算2个居室),每户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大于该户建筑面积(不含公摊)的20%。

第八条  永久性顶盖未全覆盖的露台、挑台、阳台,按其覆盖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容积率,未覆盖部分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阳台顶盖距底板超过两层层高的(不含两层),视为未覆盖,不计算容积率。

第九条  窗台高度(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小于0.45米且最大进深(自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不大于0.6米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

达不到前款要求的飘窗,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第十条  无偿移交政府的社区组织用房、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养老、医疗、文化、托育及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但需计入建筑密度。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按照相关规范要求配置的配电房(含开闭所)、垃圾分类收集用房、通讯机房等市政基础设施,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但需计入建筑密度。

第十二条  具备边界开放与便捷的公共可达条件,面向公众或者不特定业主全天候免费开放的开敞架空连廊及新建住宅小区内供居民使用的单层有顶盖(顶盖宽度不超过3.9米)且两侧均无围护结构的风雨连廊、景观休息设施,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三条  半地下车库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需在地块场地内部处理好高差影响,保障城市界面平顺对接。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按标准配建、独立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场所,以及无围护结构的非机动车坡道和机动车坡道的轻质结构车库出入口顶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五条  结合景观独立设置在绿地中,仅用于到达地下室所必需的消防疏散专用楼梯间、风井和烟井等地面附属建构筑物,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但需计入建筑密度。

第十六条  建筑物外墙外侧保温隔热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七条  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装配式建筑各单体地上规划建筑面积之和3%的,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马鞍山市经营性用地商业、办公、住宅类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暂行规定》(马政〔2012〕122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按之前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