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小额工程管理办法》《芜湖市政府投资应急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芜湖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7-13 浏览量: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小额工程管理办法》《芜湖市政府投资应急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6月6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小额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小额工程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芜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工程,是指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预算在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施工项目、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

第三条 建立小额工程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机制。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公管局等部门参加,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小额工程建设管理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  市公管局会同市住建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对全市小额工程招投标、施工管理及变更签证审批等建设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检查。

第五条 小额工程监督管理相关单位在小额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手段,保证小额工程建设合法依规实施。

(一)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施工现场管理,对工程项目建设中出现的违规违章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二)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以及资金拨付工作,对资金管理方面的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审计范围内的工程结(决)算实施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违规行为提请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四)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对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五)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管理,对施工、监理等单位履约中存在的违约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六条  小额工程的承接单位,可采用以下方式确定:

(一)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施工项目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依法确定。

(二)60万元以下(不含60万元)的施工项目及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也可在芜湖市公共资源网上服务超市中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如有资质要求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履行小额工程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过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项目招标投标程序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的施工范围、工程进度、质量要求、付款条件等实质性内容必须和招、投标文件一致。施工许可办理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小额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监督施工单位按合同履约,督促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与合同承诺的人员一致,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成立监理工作机构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对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不得和施工单位串通,降低施工和监理标准。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小额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及监理人员到位情况、施工分包情况、材料及设备供货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小额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内容;确需变更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小额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决算和审计。对于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变更签证,工程价款审计时应不予认可,财政部门或其它资金拨付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违反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解除施工合同,涉及行政处罚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施工单位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

(二)施工单位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方式降低质量标准的;

(三)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四)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发放工人工资或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人群体性上访的;

(五)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不一致的;

(六)施工单位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同中明确的职责与义务的。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规定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施工、监理单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六条 施工、监理单位发生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由招投标监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予以联合惩戒。

(一)对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开曝光;

(二)对施工、监理单位以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当事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芜湖市政府投资应急工程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性投资应急工程管理机制,规范应急工程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应急工程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规范有序、注重效率、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督、制度完备、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根据应急工程的客观特性,按照急事急办、特事快办等原则,确保工程项目如期完成。

 

第二章  应急工程的范围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企业资金的应急工程的认定、实施、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以及存在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建设工程。具体包括:

(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林业、防灭火等抢险整治工程;

(二)水利、排水、供水等公共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以及应对紧急防洪、排涝、疏浚、水污染事故等抢险整治工程;

(三)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

(四)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环卫、交通、通信、供电、供气、人防等公共设施抢险修复工程;

(五)危险化学品等引起的火灾、爆炸、中毒等抢险救灾工程;

(六)紧急救治场所、集中隔离场所、应急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等公共卫生设施类项目工程;

(七)因突发事件引发或者为应对突发事件必须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项目。

 

第三章  应急工程认定程序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为全市应急工程综合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人防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是应急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认定、申报、实施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国有企业各自负责本级应急工程项目资金的保障和监管。市审计局负责本级应急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应急工程联席会议由应急工程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组织召开,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管局和相关应急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及上述行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参加的其他职能部门参加,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专家参加。市应急管理局对应急工程的认定具有一票否决权,联席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应急工程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一)项目投资估算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由实施建设主体申报,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应急工程联席会议认定。

(二)项目投资估算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由实施建设主体申报,项目主管部门的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组织召开应急工程联席会议审核认定。

第七条  应急工程的认定需提交说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一)工程名称、地点、建设单位、施工方案、工期、投资估算等基本情况说明;

(二)工程具备应急抢险救灾属性的说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项目主管部门书面审核意见;

(四)其他必要的说明、证明材料。

项目主管部门的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组织召开应急工程联席会议认定应急工程的,除提交前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包括3名以上(含3名)行业或应急领域的专家认定意见。

 

第四章  应急项目承接单位名录管理


第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应急项目承接单位名录的建设和动态管理。应急项目承接名单名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应急项目承接单位的信用、服务进行跟踪评价,每年调整一次。

 

第五章  应急工程的实施


      第九条  应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承接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确定:

(一)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直接发包;

(二)合同预估价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施工项目及合同预估价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在应急项目承接单位名录中采用摇号或轮候制等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作为承接单位,名录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单位的,直接发包;

(三)合同预估价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施工及合同预估价100万元上(含1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因应急管理需要必须采用非公开方式采购的,建设单位在申请认定应急项目的同时提出非公开招标方式(单一来源谈判、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申请,由应急项目确定部门(或联席会议)、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部门同步审批。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认定的应急工程,须在市应急管理局进行登记备案,依法需要本市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的,各审批部门应当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如不立即组织实施将发生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急工程,可以在工程验收前或者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在具备相应资质、诚信综合评价良好的企业中选择应急项目承接单位,并在承接单位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应急工程实施前,建设主体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框架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书面框架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日内补签书面框架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建设工期、结算方式、付款方式、验收标准以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应急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  应急工程不得化整为零、拆分实施,不得与非应急工程合并实施,严禁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应急工程原则上不得合并实施;确需合并实施的,应当按照效率优先、资源最优化原则,结合工程性质,科学、合理确定合并实施范围。项目估算投资按照合并后的估算投资总额确定。

第十五条  工程建成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确保按时交付,由实施主体负责,建设各方主体参加,相关职能部门监督。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决算,并将工程设计、合同文件、施工记录、决算等资料及时归档。

 

第六章   应急工程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应急工程费用包括工程所需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所有必要支出。

第十七条  应急工程结算应按照施工合同内约定的相应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应急工程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挪用。

 

第七章  应急工程监督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本部门管理的应急工程,并加强工程监管,做好工程合同管理、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分别加强应急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应急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建设日常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并对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应急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