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发区赋权工作部署,按照省委编办《关于建立省级以上开发区赋权清单制度的通知》(皖编办〔2020〕142号)《关于印发〈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赋权指导目录〉的通知》(皖编办〔2022〕3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赋权清单(2023年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责任。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对行使的行政权力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按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完善审管联动机制,对承接的事项逐一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形成双方互联互通、紧密结合的监管工作格局,切实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市直相关部门要主动与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对接,明确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及时开展业务指导培训,移交所需的各类文件、档案资料、业务手册、服务指南、制式证明、证书等材料,会同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开放相关业务系统使用权限,4月底前完成赋权事项移交工作。移交工作完成前,相关事项仍由各赋权单位办理。
二、强化跟踪指导。市司法局要加强赋权工作的协调指导,建立政策协调、业务协同、工作会商和信息互通的衔接机制,进一步规范审批监管和执法检查行为,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市直相关部门要对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监管和执法检查情况进行定期复核,跟踪做好业务指导和培训,必要时可直接派员跟进辅导,防止出现审批事项脱节、执法监管缺位的情况。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要积极对接赋权单位,实现无缝衔接,自觉接受市直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复核,对发现的问题抓好整改落实。
三、强化评估检查。市委编办、市司法局等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定期组织事项运行情况评估,强化评估结果运用。10月底前,对符合赋权条件的其他事项,成熟一批调整一批,及时对赋权清单予以动态调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赋权清单的通知》(铜政〔2020〕51号)即行废止。
附件: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赋权清单(2023年版)
2023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赋权清单(2023年版)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类型 | 事 项 名 称 | 子项 | 原实施 层级 | 赋权形式 | 备 注 |
1 | 发展改革部门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市、县 | 下放 | ||
2 | 发展改革部门 | 其他权力 | 上报国家的项目、计划、补助资金等事项初审 | 市、县 | 下放 | ||
3 | 发展改革部门 | 其他权力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市、县 | 下放 | 除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外 | |
4 | 发展改革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市、县 | 下放 | 赋予行政检查权 | |
5 | 发展改革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市、县 | 下放 | 赋予行政检查权 | |
6 | 发展改革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市、县 | 下放 | 赋予行政检查权 | |
7 | 发展改革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节约能源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 市、县 | 下放 | 赋予行政检查权 | |
8 | 发展改革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节约能源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市、县 | 下放 | 赋予行政检查权 | |
9 | 发展改革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 市、县 | 下放 | 赋予行政检查权 | |
10 | 发展改革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市、县 | 下放 | 赋予行政检查权 | |
11 | 发展改革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 市、县 | 下放 | 赋予行政检查权 |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类型 | 事 项 名 称 | 子项 | 原实施 层级 | 赋权形式 | 备 注 |
12 | 发展改革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市、县 | 下放 | 赋予行政检查权 | |
13 | 科技部门 | 行政确认 |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园区、企业等认定 | 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 | 省 | 下放 | 赋予受理初审权 |
14 | 科技部门 | 其他权力 | 科技成果登记 | 省、市 | 下放 | ||
15 | 科技部门 | 公共服务 |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推荐 | 市 | 下放 | ||
16 | 发展改革部门或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职责分工)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市、县 | 下放 | ||
17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其他权力 |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 省、市、县 | 下放 | ||
18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行政许可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省、市、县 | 下放 | 限于开发区辖区内企业 | |
19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其他权力 | 集体合同审查 | 市、县 | 下放 | ||
20 | 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许可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省、市、县 | 下放 | ||
21 | 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许可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省、市、县 | 下放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项目除外 | |
22 | 生态环境部门 | 其他权力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市、县 | 下放 | 开发区将备案情况同步告知属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
23 | 生态环境部门 | 其他权力 | 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 | 市、县 | 下放 | 开发区将备案情况同步告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 | |
24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省、市、县 | 下放 | 限于工业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类型 | 事 项 名 称 | 子项 | 原实施 层级 | 赋权形式 | 备 注 |
25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行政许可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市、县 | 下放 | ||
26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公共服务 | 拟上市(挂牌)住房城乡建设企业无违反资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行为证明 | 省 | 下放 | ||
27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公共服务 | 拟上市(挂牌)企业无违反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行为证明 | 省 | 下放 | ||
28 | 应急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市、县 | 下放 | ||
29 | 应急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市 | 下放 | ||
30 | 应急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市、县 | 下放 | ||
31 | 应急管理部门 | 其他权力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 县 | 下放 | ||
32 | 应急管理部门 | 公共服务 | 拟上市(挂牌)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情况证明出具 | 省 | 下放 | ||
33*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市、县 | 委托 | ||
34*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省、市、县 | 委托 | ||
35*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行政许可 | 临时用地审批 | 市、县 | 委托 | ||
36*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行政许可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市、县 | 委托 | ||
37*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行政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省、市、县 | 委托 | ||
38*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其他权力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 市、县 | 委托 | ||
39*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其他权力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 | 市、县 | 委托 | ||
40*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委托 | ||
41*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委托 | ||
42*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委托 | ||
43*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委托 | ||
44*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委托 |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类型 | 事 项 名 称 | 子项 | 原实施 层级 | 赋权形式 | 备 注 |
45*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委托 | ||
46*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委托 | ||
47*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委托 | ||
48*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委托 | ||
49*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委托 | ||
50*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委托 | ||
51*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委托 | ||
52*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委托 | ||
53*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委托 | ||
54*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委托 |
带*事项为铜陵特色赋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