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庆天柱山机场民用航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安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1-02 浏览量:35

安庆天柱山机场民用航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航空运行绝对安全、人民生命绝对安全,进一步加强安庆天柱山机场民用航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保障航空器安全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 《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民用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庆天柱山机场民用航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 安庆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属地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完善安庆天柱山机场民用航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联席会议每年定期召开,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做好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检查、巡视工作,发现影响净空或电磁环境保护的情况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义务,不得从事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为和活动,并有权制止、举报影响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净空保护

第六条 安庆市人民政府会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安庆天柱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也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加强对净空保护区域的宣传。

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制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与机场净空保护相关的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及内部分区边界线等空间信息和管控要求按程序申请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经安庆市人民政府就机场总体规划净空保护内容协商一致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所涉及净空管控内容按程序纳入本级和上一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净空审核等净空保护要求,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第九条 在安庆天柱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以下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发生:

(一)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或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七)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以及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或燃放烟花爆竹、焰火;

(八)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九)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十)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活动。

第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其他部门在审批净空保护区域内建 (构)筑物前,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安庆天柱山机场净空保护要求进行审查,以下情形需要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一书面征求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意见,审批结果抄送机场管理机构:

(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 (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 (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的,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无线电台 (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 (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 (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出具的净空审核意见审批建设项目的建设高度。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等临时障碍物的管控。

临时的施工机械不得高出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在内水平面或者锥形面区域内,因建设需要拟设置时,机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影响的评估结果,采取设置障碍灯或者临时调整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等有关安全管控措施后方可设置,在安全管控措施生效前机场管理机构按要求发布航行情报。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拆除临时施工机械并报机场管理机构。如果对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有影响的,需经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临时调整。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管控,防止影响飞行安全。

第十三条 在安庆天柱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应当按照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

第十四条 在安庆天柱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 (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建 (构)筑物、设施和物体已经安装飞行障碍灯和标志的,业主人员或单位应当明确管理人,并保证其正常使用。飞行障碍灯、标志损坏的,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飞行障碍灯、标志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检查机场的净空状况:

(一)发现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有疑似障碍物,应当立即组织测量,核实超高情况,确认超高的,立即制止消除影响;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应当采取临时调整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等安全管控措施,发布航行情报,并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安庆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处置,同时书面报告民航安徽安全监督管理局。

(二)净空巡视检查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等其他情形时,应当立即制止消除影响。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应当立即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安庆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处置。

发现升空物体等严重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时,还应当报告民航安徽安全监督管理局。

第十六条 在安庆天柱山机场净空保护区放飞信鸽或者组织竞赛活动时,有关社会组织应当提前向机场管理机构申报,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机场飞行安全。

第三章 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七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按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确定安庆天柱山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按规定报批后向社会公布。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报安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安庆天柱山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 (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在安庆天柱山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工业、科技、医疗设施,修建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不得干扰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

第十九条 在安庆天柱山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 (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的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巡检,发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其他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 (站)或者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有关干扰情况。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安庆天柱山机场的航空无线电台 (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六)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在安庆天柱山机场航空无线电台 (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外,以安庆天柱山机场的航空无线电台 (站)天线为中心半径1000米的范围内和距安庆天柱山机场跑道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设置、存放金属堆积物和种植树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机场管理机构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 (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干扰安庆天柱山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   空飘物防治

第二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要充分评估空飘物对飞行安全的影响程度、机场周边净空环境等因素,认真分析机场周边空飘物产生的时间、空间,确定重点防范时段和区域,并协助当地政府划定机场周边空飘物防治的重点区域。重点区域主要包括机场及邻近航道区域周边广场、公园、景区、公墓、施工工地、废品收集点、露天垃圾站等地点。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气象、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及机场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升空物体和空飘物的防治。

第二十五条 乡镇 (街道)、村 (社区)应当加强空飘物防治宣传教育,在重点区域设置警示牌或张贴宣传标语,在空飘物多发时段对重点人群加大宣传力度,鼓励群众及时报告空飘物信息。

第二十六条 空飘物防治的重点区域内,依法禁止或限制销售、升放气球等行为,禁止或限制使用祭祀布 (幡)进行祭祀等活动,在可能形成空飘物的施工工地、废品收集点、露天垃圾站等地点应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检

查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安庆天柱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安庆天柱山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相关工作如涉及池州、铜陵等地,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对接。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无线电台 (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和空间范围。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影响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机场电磁环境区域,即机场管制地带内从地表面向上的空间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空飘物是指在机场及周边区域飘浮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气球 (不包括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探空气球等),以及易被风吹起的边长或直径0.3米以上的各类材质的块、条、幡、网、袋、膜等物体。风筝、孔明灯的防治要求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有关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军方净空管理应按照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庆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的公告》 (宜政秘〔2013〕 168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