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7日
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住房的新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按照因城施策、分类调控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1.扩大购房财政补助范围。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凡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产权登记的,均可享受购房补助。其中:一般市民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由市级财政按照房屋面积给予购房总价0.5%-1.5%的购房补助;新市民、进城农民、城市公共服务人员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由市级财政按照房屋面积给予购房总价1%-3%的购房补贴;新购买新建车位(库)的购置人,由市级财政给予车位(库)总价款3%的购置补贴。购房人在完成产权登记后可以申请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车位(库)的均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房票购房户购房总价应扣除房票金额。以上补贴标准,按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单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安庆高新区管委会)
2.给予多子女家庭购房补贴。符合国家二孩及三孩生育政策且户籍地为安庆市的家庭,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享受相应购房补贴,不受是否唯一住房限制,享受补助政策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项目所在地财政给予二孩家庭一次性1万元/套的购房补贴,给予三孩家庭一次性2万元/套购房补贴。(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安庆高新区管委会)
3.实施菁英学子购房补贴。对大中专以上毕业生首次在宜企业稳定就业的,3年内在市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购房款最高10%、不超过15万元的购房补贴。其中,博士补贴10%、最高15万元,硕士补贴7%、最高10万元,本科补贴5%、最高8万元,大中专补贴3%、最高5万元。购房补贴由引进人才工作企业属地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安庆高新区管委会)
4.支持团购在售新建商品住房。支持房地产企业开展集体团购活动。对满足团购条件购房的,一次性组团购买10套(含10套)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网签价格下浮不低于备案价格85%,一次性组团购买20套(含20套)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网签价格下浮不低于备案价格80%。(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安庆高新区管委会)
5.支持企业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周转。鼓励用人用工单位购买
新建商品住房、商品公寓作为职工公寓,为新就业创业人员提供住房周转,以单位名义所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商品公寓网签价格可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但网签价格下浮不低于备案价格的70%。(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安庆高新区管委会)
6.加大公积金使用政策支持力度。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住房公积金缴存人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增加10万元,但不得高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具体贷款额度与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还款能力挂钩。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缴存人在我市购买住房,或多子女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的,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20%,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为84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为72万元,具体贷款额度与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还款能力挂钩。
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一次性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90%时停止实施。(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7.实施积极的税收政策。给予购买新建商品房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
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给予出售二手房税收优惠政策。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落实换购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落实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8.支持房地产企业融资。引导金融机构区分项目风险、集团风险和区域风险,在保证债权安全、资金封闭运作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房地产项目融资需求,进一步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鼓励金融机构优化贷款审批、发放流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责任单位:安庆金融监管分局、人行安庆市分行)
9.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对于房地
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遵循依法合规商业自愿原则,自主协商通过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责任单位:人行安庆市分行、安庆金融监管分局)
10.贯彻落实银行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政策。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依法严肃查处套取、抽调预售资金等行为。采取银行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商业银行向部分优质房企出具保函,置换依法合规设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额度内资金。保函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30%,置换后的监管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相关部门要对允许出具保函的商业银行进行预先资格审查,对于信用等级差、坏账率高的商业银行,予以排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银行保函后高效办理,及时释放相应额度的监管资金。(责任单位:安庆金融监管分局、人行安庆市分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1.取消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统一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的通知》(银发〔2024〕103号)和因城施策原则,自2024年5月28日起,取消安庆市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在本政策范围内,各银行机构结合自身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个
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银发〔2024〕172号)和因城施策原则,自2024年9月30日起,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责任单位:人行安庆市分行、安庆金融监管分局)
12.支持居民商品房“卖旧买新、以旧换新、拆旧建新”。按照“政府政策支持、职能部门监督、行业组织协调、专业机构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稳步推进实施“卖旧买新、以旧换新、拆旧建新”工作,以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更好满足群众多元化住房需求,推动存量住房市场与新建商品住房市场良性互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安庆高新区管委会)
13.推动消化存量商品住房。坚持“以需定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国有企业在不增加债务负担的基础上,以合理价格收购已建成未出售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充分发挥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作用,满足工薪收入群体刚性住房需求。(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安庆高新区管委会)
14.促进非住宅销售利用。鼓励无闲置资产的国有企业在债务可控的基础上,通过租购闲置商业商务用房作为办公、人才公寓、公共服务及产业用房使用。对购买并使用闲置商业商务用房
的企业或个人,享受3年期相应的民用水、电、气等费用标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安庆高新区管委会)
15.支持企业优化开发。消除开发建设障碍,合理免除因自然灾害、疫情等导致的违约责任,允许企业按照程序合理调整规划设计方案,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安庆高新区管委会)
16.妥善处置盘活存量土地。目前尚未开发或已开工未竣工的存量土地,通过政府收回收购、市场流通转让、企业继续开发等方式妥善处置盘活,推动房地产企业缓解困难和压降债务,促进土地资源高效利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土地收储中心)
17.加快改善性住房供给。结合市场需求适度调整地块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加大低密度低层住宅供给,抓紧优化安庆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针对阳台、层高、架空层等管理要求,优化容积率计算规则,出台立体生态住宅试点工作方案。(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安庆高新区管委会)
18.优化配套设施建设。新出让土地的幼儿园、养老用房、社区用房、托育、公厕等配套设施,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进行统筹设定并明确配建要求,规划设计条件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设定。
新出让的住宅用地内配套商业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9.鼓励适度建设产业公寓。鼓励开发企业在市经开区、市高新区、高铁新区、双生谷等产业集聚区周边适度开发建设产业公寓等,实现产城融合、职住平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安庆高新区管委会)
20.优化用地供应政策。根据商品房去化周期情况,合理确定新增用地供应量,确保供需平衡。降低企业资金占用,竞买保证金按起拍价的20%缴纳;土地出让金可实行分期缴纳,土地出让后一个月内缴纳金额不低于50%,余款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一年内全部缴清。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资料和书面承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安庆高新区管委会)
21.完善出让用地管理政策。对已出让未缴清出让金的房地产用地,因企业自身原因确实无力开发建设的,由企业申请,经辖区政府或管委会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未满一年的,扣除定金;对于合同约定开工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两年的,扣除定金并按规定征收闲置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政
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安庆高新区管委会)
22.提优审批效率。土地出让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承诺等方式提前开展场地平整、地质勘探和方案审查等前期工作,推行“拿地即开工”。(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安庆高新区管委会)
23.优化登记办证服务。实施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和预告登记同步办理,推行“交房即办证”,全面推行二手房交易“带押过户”登记模式。(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安庆金融监管分局、人行安庆市分行、市公积金中心,各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安庆高新区管委会)
24.灵活调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政策。充分发挥市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作用,对存在风险隐患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一企一策”原则灵活调整问题应对处置及价格备案政策;对现房销售的开发项目每达半年可灵活调整备案价格,上浮不超过2%,下浮不超过5%,以适应房地产市场价格形势变化;对期房销售的开发项目单栋住房去化率高于75%的楼栋,剩余房源可申请调整备案价格,降浮不超过5%,支持项目积极回笼资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5.优化安置方式。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可通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双限房,货币化安置,发放房票等方式进行安置。对于选择房票、双限房安置的群众,给予一定的奖励和优惠。(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安庆高新区管委会,市
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6.鼓励房企让利。支持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政府发放的相关消费券活动,开展个性化的商业活动;鼓励开发企业代缴购房人物业维修资金,购房赠送汽车、车位、家电、家具、家装等,加大优惠力度让利购房群众。(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
27.鼓励各地出台“一区一策”。基于市区板块分化较为明显,各板块问题不同的特点,参照外地做法,北部新城区等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同时有针对性完善小学和菜市场、商超等基本配套。(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
本文件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至2025年8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各条政策由牵头单位负责解释,另行制定具体工作流程和细则。实施范围为安庆市中心城区,7县(市)可参照执行。政策实施期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