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安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4-26 浏览量: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4日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过渡性住房困难问题,服务人才安居,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1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新时代区域性人才强市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深入实施人才安居工程,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多渠道解决人才住房需求,让广大人才安身、安家、安心,为安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大力发展人才公寓、蓝领公寓、白领公寓、共享宿舍、职工宿舍等租赁住房,到2025年,全市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1万套(间)。

二、基本要求

(一)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我市重点发展产业的住房困难群体,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不作社保缴纳年限要求。

(二)建设标准。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其中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为主,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50-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可适当配建部分70-90平方米的户型。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户型面积大的可以按间出租。新规划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周边,应合理配套必要的商业服务、公共服务等基础设施,参照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有关规定,严禁借机进行商业开发。

(三)发展方式。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以及发放租赁补贴和将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重点围绕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发展人才公寓、蓝领公寓、白领公寓、共享宿舍、职工宿舍等类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各县(市、区)以及市经开区、市高新区管辖范围内的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应当根据产业发展需求,至少筹集建设1个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支持重点工业企业利用其自有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各级政府引入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通过改造闲置的国有存量非居住房屋,筹集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接受政府指导,不得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各县(市、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安庆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市场租金定期评估发布制度,原则上一年评估发布一次。具体租金标准依据项目所在地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或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确定后,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享受政府补助、低息贷款、土地出让价款分期收取等优惠,应在租金定价中相应体现,切实降低租金标准,让利于民。

三、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在规划编制中科学布局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新开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主要安排在城市和县城建成区、产业园区及周边、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产业园区应当统筹小微企业需求,由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投资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用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住宅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用途,不须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原则上比例不低于5%,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规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新建普通商品住宅项目,鼓励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二)简化项目审批。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事项和环节,公布审批“一张表单”,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面落实“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超时默认”要求,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探索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同步审批。实行联合验收制度,全面推行“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模式。

(三)资金支持政策。对纳入国家计划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各项财政补助资金。各县(市、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安庆高新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情况,安排地方配套资金,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金支持,具体标准由辖区政府自行制定。

(四)税费减免政策。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民用水电气价格支持政策。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阶梯价格标准执行。除国家规定的高可靠性供电费外,供电企业在用户用电报装过程中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用电价格可选择执行居民峰谷电价。

(六)金融支持政策。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租赁担保类债券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运营。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融资。

四、组织实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安庆高新区管委会应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布。每年10月底前,各地应制定下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审核汇总,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申报纳入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计划,同时向社会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计划。各县(市、区)政府和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安庆高新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政策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安庆高新区管委会要相应建立领导小组,确保项目建设、房源供给等各项工作落实。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制定项目认定程序,审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方案,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建立联动机制,通过项目认定书,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落实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行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制度,确保安全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保障合理工期和造价。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质量。

(四)严格项目准入。坚持科学布局、按需保供、合理配置的原则,避免无序发展和资产闲置浪费。所有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方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安庆高新区管委会要对现有租赁住房进行全面梳理,符合规定的方可申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已享受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支持政策。

(五)规范租住管理。加快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的全过程管理,提高房源使用效率、减少空置率。各县(市、区)、园区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的建设方式或不同的建设项目,分层分类制定准入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面积和低租金的具体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面向公共服务行业等特定行业、特定对象出租的,用人单位要配合项目投资主体做好申请、配租、租金收取、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出租的,用人单位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六)加强权属管理。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坚决防止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动产权证应附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涉及整体转让的符合条件项目,须经各县(市、区)政府以及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安庆高新区管委会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变。其中,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需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利用集体经营性土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七)严格监测评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做好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监测评价。各县(市、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安庆高新区管委会应定期组织监测评价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和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情况成效。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