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屯溪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8月21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1日
黄山屯溪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机场安全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央军委和国务院《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安徽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国民航局《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中国民航局《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和保护要求》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华东地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建设项目管理程序(2012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黄山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升空物体及对空活动管理。
第二章 净空环境保护
第三条 机场应当根据民航有关技术标准绘制《黄山屯溪机场净空保护区图》,经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报市政府备案。
市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下简称“净空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民航管理部门和机场对净空保护区核查时,发现影响净空保护的情况,立即予以制止,并书面通报市或相关区、县政府。
接到通报的市、县(区)政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净空安全的影响。
第五条 市和相关区、县政府及机场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净空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净空保护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影响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市政府将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根据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第七条 净空保护区内建设工程的限制高度和其他控制要求,应由产权单位按相关规定提交报审资料,由规划部门会同民航管理部门和机场根据民航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确定限高。
市和相关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净空保护区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建筑高度超过150米的建设项目时,规划部门应当书面征求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意见。
第八条 市和相关区、县政府制定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符合国家有关声环境质量标准。
第九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达到限制高度以及有民航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飞行障碍灯、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飞行障碍灯、标志的正常使用。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已经安装飞行障碍灯、标志的,管理人应当确保正常使用。飞行障碍灯、标志损坏,管理人负责及时修复。
第十条 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净空保护区外从事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活动的,不得影响机场净空保护。
第十二条 对于进入机场飞行区内的任何鸟禽、牲畜,机场可采取驱赶或击毙等措施。
第十三条 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公里以内的地带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
第三章 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十五条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以及架设通信发射塔的,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征求民航管理部门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六条 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六)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有害干扰。
第十八条 民航管理部门和机场发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有害干扰时,应当向无线电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和说明,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干扰。
第四章 升空物体及对空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本第三十八条规定所指升空物体是指能够悬浮或升放于空中的系留升空物体以及飞艇、热气球、动力伞、滑翔机、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物体;以及气象部门人工影响天气、在净空保护区
范围内施放高度超过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高度的焰火(以下简称超限高度焰火)、设置激光射灯等对空活动。
第二十条 禁止在机场跑道两端延长线各10公里、宽度为5公里的机场保护区域范围内施放未经批准的系留升空物体以及其他升空物体。
第二十一条 在以机场为中心,半径30公里范围内施放系留升空物体,距离地面高度超过100米(含)的,施放单位或个人应提前3日携带批准文件向机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施放地点、时间、高度。机场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日内必须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施放的系留升空物体,应当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有专人负责;遇有系留升空物体飞失的,应当立即向机场报告。
第二十三条 放飞飞艇、热气球、动力伞、滑翔机等飞行活动,放飞单位应提前3日携带该次飞行活动的批准文件向机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飞行种类、活动范围、飞行起止时间、飞行高度、安全保障措施;机场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日内,必须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四条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提前3日携带批准文件向机场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升放单位或个人及联系方法、气球的类型、数量、用途和识别标志、升放地点和计划回收区、预计升放和回收(结束)时间、预计漂移方向、上升速度和最大高度;机场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 日内,必须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八条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前,升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机场申请升放指令,经批准后方可升放,升放完毕应及时通报结束时间。
第二十六条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期间,升放单位或个人必须与机场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络;遇有通信不畅时,必须立刻停止升放活动:升放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向机场报告。
第二十七条 升空物体的施放、回收或任务取消的全过程应当在机场的监管下进行,施放单位有专人负责与机场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络。
第二十八条 人工影响天气对空活动应事先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施行;施放超限高度焰火,施射单位应提前7日向机场提出书面申请,机场在第三十八条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必须给予书面答复。申请内容包括:作业点、作业工具、作业高度、作业时间、射击方向、作业范围。
第二十九条 人工影响天气对空活动、施放超限高度焰火活动,施射单位实施发射前,必须向机场申请发射指令,经批准后方可发射,发射完毕应及时通报结束时间。
第三十条 人工影响天气对空活动、施放超限高度焰火活动,施射单位在实施期间,必须与机场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络;遇有通信不畅时,必须立刻停止发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在净空保护区范围内安装激光射灯装置,使用单位应事前向机场征求意见并提供有关数据,包括:激光射灯的种类、技术数据、激光射灯安装地点、激光射灯射向及角度;机场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必须给予书面答复。
第五章 监管职责
第三十二条 成立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直相关单位、区县政府和机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净空环境及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委员会办公室设于机场,办公室负责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委员会具体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检查监督。
(二)规划部门:负责对净空保护区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构)筑物、高压线及高压线路铁塔等进行审批和监管;负责制定净空保护区内新增超高障碍物处置程序。
(三)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对净空保护区内民用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使用频率的管理;负责对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立民用无线电台站、移动通信铁塔的审批和监管。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部门:负责对净空保护区城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牌等高大构筑物以及露天垃圾场等场所进行监管。
(五)气象部门:负责对净空保护区内升放系留气球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活动的审批和监管。
(六)广电部门:负责广电系统无线电发射和接收设备的管理,配合无线电管理部门处理干扰航空专用频率的有关事宜,配合宣传有关净空保护法律法规和民航安全知识。
(七)交通部门:负责对净空保护区内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两侧超高的构筑物(含广告牌)和绿化植物(含树木)高度的监管。
(八)环保部门:负责净空保护区内工业企业焚烧工业垃圾等行为的监管。
(九)体育部门:负责对净空保护区内信鸽社团组织的信鸽放飞行为进行监管。
(十)林业部门:负责对超出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的山林树木进行高度控制。
(十一)住建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超高的市政道路路灯、临近机场区域的市政道路绿化植物(含树木)的高度以及对空照射的高光强灯光进行监管。
(十二)公安部门:负责对净空保护区内各类未经批准的升空物体施放、破坏净空和电磁环境而拒不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实施查处。
(十三)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屯溪区、徽州区、休宁县、歙县政府负责将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督促辖区内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净空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助机场实施净空保护。
(十四)黄山机场分公司:负责机场净空环境、电磁环境和升空物体的日常动态巡视检查,并负责影响机场净空环境活动或行为的信息报送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市或相关区县政府可以依法委托区县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实施本规定有关行政处罚,并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内容予以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未作规定的有关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2004年9月17日印发的《黄山市升空物体及影响飞行安全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屯溪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屯溪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