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黄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05-23 浏览量:11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黄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2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坚持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完善政策措施

(一)科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各区县要遵循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参照省、市指导标准,科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补助水平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等机制,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同步增长,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

(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经核对后符合当地认定标准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区县民政部门要抓紧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算、评估和认定办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

(三)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严格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评议、审批、公示、发放程序

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可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必须向申请人发放标准申请文本,指导申请人填写资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申请人或乡镇(街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代为提交申请,并负责收集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人要提供本人签字(手印)确认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声明材料、同意民政部门通过相关部门单位和邻近居民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的书面授权。

审核:各乡镇(街道)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的责任主体。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依据认定条件,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

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街道)应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社区居民民主评议会议,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束后,各乡镇(街道)应及时将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一并上报区县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要制定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明确评议内容,规范评议程序和评议方式。

审批:各区县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做出审批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严禁不经调查、核对、评议、公示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公示:各区县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市民政部门要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公示办法,明确公示形式、内容、范围和公示时限。社区(村)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街道)要及时将申请对象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进行公示,每次公示不少于7天。区县民政部门要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通过网络、村街(社区)公示栏等形式,在申请对象的居住地和户籍所在村(居)委会进行长期公示,并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公开查询机制和异议复核制度。在公示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隐私,严禁公示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内容。

发放:各区县要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区县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花名册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数额清单,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账户。家庭账户存折(卡)必须发放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手中,严禁社区(村)干部代为保管或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为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市、区(县)两级要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制定信息核对查询办法,加强政策宣传,规范业务流程,启动跨区县信息核对、投诉举报核查等工作,至“十二五”末,全面建成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社、房管、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金融、保险等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和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准确提供申请人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经商、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市、区(县)两级要明确机构承担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分别配备工作人员不超过4人和3人,所需编制在各地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五)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动态管理

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就业、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各乡镇(街道)要采取多种方式,定期跟踪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等变化情况,并将结果报区县民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要根据上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及时做出停发、增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的“三无人员”,原则上每年核查1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原则上每半年核查1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六)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

各区县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开展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区县民政部门要对备案对象严格核查管理。村(居)民委员会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在便于群众知晓的地点设置标准统一、样式一致、内容规范的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栏,方便群众监督。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媒体发现曝光的问题,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七)健全信访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市、区县两级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设置并公布全市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建立首问负责制、限期办结制、复查复核制等制度,做到有诉必问、有访必复。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市民政部门可会同信访、监察等相关部门直接督办。各区县政府、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各区县民政部门、乡镇(街道)要积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八)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各区县要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要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能力建设。各区县要结合实际,科学整合相关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工作力量,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另外,按照保障对象数量、动态管理工作量、工作程序、服务时效和服务半径等因素核定配备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可通过在现有编制总额内调剂人员、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方式,配备2—5人。要保障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加强人员培训,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队伍整体素质和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二)加大经费保障。各区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要根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任务、管理和服务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据实核定本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予以保障。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不足的地区,市、区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加强政策宣传。利用微博、微信、论坛、网站等新兴媒体和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宣传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以党和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相关要求、认定条件、审核审批、分类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为重点,深入开展政策宣传,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落实工作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社会救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共享问题,推进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要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经费保障、保障水平情况纳入区县政府绩效考核范围,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二)落实管理责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政府分级管理、分头负责制度。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象认定、审核审批、评议公示、规范运行、动态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工作经费保障等工作;乡镇(街道)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资金发放、规范操作等工作。银行、信用社等金融代办机构要确保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从财政部门社保专户拨出后7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户,坚决杜绝滞拨、缓拨或变相压仓现象发生,做到按时足额拨付。

(三)强化责任追究。各区县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定期组织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因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加大对“骗保”、“搭车保”、“关系保”、“人情保”等问题的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和虚报、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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