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精神,扎实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黄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划生育
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1.实行城乡统一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纳入特别扶助对象范围。从2014年开始,国家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省财政对农村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另增加40元,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90元、21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在省提标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对农村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分别增加80元、130元,实现农村扶助金标准与城镇标准一致,达到每人每月270元、340元,所需提标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1:1配套。
二、加强基本生活保障
2.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应按程序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并根据享受低保的类别发放低保金;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应按政策规定分别纳入农村“五保”或城市“三无”人员供养范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的,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按政策规定给予最高限额救助。
3.优先解决住房困难。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予以安排,并考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需要,合理确定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户型。对居住危房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并按照从高原则给予改造资金补助。
三、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4.支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5.安排养老照料。对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等级达到三级以上的,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按照每人每月入住养老机构拨付基本费用基础上增加300元补助,用于聘请护理人员;选择居家养老的,享受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生活补助;选择入住非政府举办养老机构的,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元补助。各级养老服务机构要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照料服务。所需经费由区县政府解决。
6.建立老年护理补贴和丧葬服务补贴制度。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等级(一级、二级、三级),由区县政府每人每月发放800元、600元、400元的护理补贴,具体按《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011年第2号公告)》来界定。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按照政策规定,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护理补贴和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的具体标准在不低于市定前提下,区县可根据实际另行执行。
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7.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特别扶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代缴全部个人缴费。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8.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各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免费向农村和城市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再由省人口基金在1万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
9.优先安排医疗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每年提供一次免费体检,纳入年度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项目实施。
五、加强帮扶关怀工作
10.建立联系帮扶制度。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系统,按照需求分类并建立个人档案,为实施精准扶助、精细关怀提供依据。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确定联系人,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在重要节假日期间开展探视慰问活动。以区县为单位建立专业化服务社,组织开展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为主体的社会关怀和专业服务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和社会融合工作。
11.实施紧急慰藉。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省人口基金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成员伤残或死亡的,给予2000元应急救助,所需资金从省人口基金项目经费中列支。
12.实行平安保障。人口专项基金为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失独对象办理一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综合保险”。
13.提供收养服务。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主动提供收养信息,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民政、公安部门帮助其办理收养、入户等手续。
14.扶持就业创业。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免费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扶贫开发、政府贴息贷款等方面优先安排照顾,帮扶其就业创业。
15.提供法律援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遭遇侵害或民事纠纷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和条件的,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应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16.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独生子女,优先安排就读普惠性幼儿园,并实施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阶段,优先安排入读特殊教育学校和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高中教育阶段,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政策;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优先享受普通高校资助政策,并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惠救助。鼓励残疾独生子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各地可根据实际,对残疾独生子女学生提供交通补助,纳入校车服务方案统筹解决。
17.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基金会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紧急慰藉、圆梦行动、平安保障、亲情牵手、志愿服务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提供关怀服务。
六、切实强化保障机制
18.强化资金保障。各地要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所需资金,中央和省、市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负担,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区县财政统筹解决。鼓励和支持各地建立人口基金或生育关怀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19.加强监督检查。市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纳入各级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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