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村振兴的实现路径:来自日本地域振兴的启示

来源:《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第112-116页。 发布时间:2020-03-16 浏览量:15

 在当前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过程中,应当注重吸收先发现代化国家尤其是与中国在发展境遇、资源禀赋、社会基础等方面具有较多相似性的国家的先行探索和成功经验,提升政策选择和设计的科学性、前瞻性与创新性。日本为应对乡村衰败和农村发展危机所实施的地域振兴,对我国当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其核心要点有: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发挥农村致富带头人作用,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聚焦特色产业发展,推动三产融合发展,构建小农户与大市场对接机制;改造城乡二元治理体系,建立与现代国家相适应的基层治理体系,以城乡融合和社会融合为导向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村发展;地域振兴;启示


一、问题提出与研究述评

中共十九大报告将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界定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比较契合当前社会和民众的生活状态及其所面临的困局的症结。对于乡村社会和农民而言,在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之后,对更有尊严、更高质量的生活的向往成为核心追求之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将会为应对上述矛盾带来新的契机和空间。中国和日本在地理区位、农业结构、政策目标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其在地域振兴方面积累的经验对于完善我国乡村振兴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日本从20世纪50年代末开始关注地域振兴问题,1961年开始施行的《农业基本法》,将农业政策方向由以增产为目的调整为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为目标(藤田筑次,1988),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日本的乡村振兴政策取得了显著成效,城乡发展不均衡问题基本得到解决。(速水佑次郎等,2003;晖峻众三,2011)20世纪70年代以后,“地域振兴”“地域社会学”等领域的研究逐渐兴起并成为学术热点之一,这些研究成果在问题意识上主要是应对“过疏化”“过密化”等问题。(内藤正中,1968;伊藤善市,1993)

关于日本乡村振兴和地域振兴的学术研究主要有以下三大进路:一是关于日本乡村振兴的理论和制度体系研究。基于城乡均衡和地方学理论体系,实施地方振兴与开发,建立由法律体系、计划体系、财税支助体系、服务组织体系组成的制度体系。(赵芳,1997)二是关于日本乡村振兴的经验与路径研究。随着城乡矛盾的日益加剧,日本先后采取了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和政策工具,扩宽农民增收渠道,改善乡村生活环境,提升乡村福祉水平等措施,有效解决了城乡发展不均衡等问题。(曹斌,2018)徐雪(2018)认为日本乡村振兴以法律保障、形式多样的补贴、城乡融合和农村产业融合以及人才振兴为中国乡村振兴提供借鉴。贾磊等(2018)认为日本农村振兴战略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展农产品品牌营销、开发与活用地域资源、创新农业技术、推广农业六次产业化等。此外,学者们对日本乡村振兴的一些典型个案进行了深入解剖,如造村运动、“一村一品”运动等(孟祥林,2017;张永强等,2007),进而提出了实施产业兴农、生态兴农,将文化建设和基层治理有机结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政策建议。(刘震,2018)三是关于国际经验的比较研究。着重从挖掘历史背景、解读政策文本、构建理论体系和形成有益启示的思路展开。如田毅鹏(2018)从社会政策比较研究视角探讨东亚乡村振兴的前提、内涵和启示。冯勇等(2019)、邱春林(2019)基于日本、韩国等国的乡村振兴经验比较,提出中国实施乡村振兴需立足乡村本位,引导多方参与,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注重依法治理,构建内生发展动力。

总而言之,学者们从不同的研究进路对日本地域振兴的制度、经验、问题和启示等进行了较深入、细致的分析,为本文奠定了较好的研究基础,不过,已有的研究还需进一步拓展和深化。首先,大部分文献聚焦于日本乡村振兴的政策文本解读,进而概括其经验与不足,对中日不同阶段社会现实的比较关注不够。其次,在已有研究文献中,学者们大多从日本乡村振兴的进程和不同时期的政策出发,探寻中国乡村振兴的路径,对中国农村当前的发展困境和未来趋向展望不够。为此,笔者试图立足于新时代中国农村的社会背景,解读日本地域振兴的发展脉络和关键举措,探讨中国乡村振兴的现实路径。

二、我国乡村发展的现实境况与未来趋向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经历了快速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我国乡村社会呈现出以下五个层面的样态。

其一,农民尤其是青壮年农民大量外流务工和生活,农村人口以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为主,乡村社会缺乏生机和活力,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显现出“主体缺失缺位”的尴尬境况。同时,大量中青年农民工在县城等购买商品房定居城镇,实现了市民化,而农村空心化和衰败化迹象明显,优质劳动力和经济精英群体“被掏空”,工业化和城市化所引发的“乡村病”凸显。

其二,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急剧减少,留守人群难以开展农业生产,抛荒或土地资源利用率低问题严峻,农业生产所面临的市场风险、灾害风险和社会风险不断增加,“谁来种地”即种田农民的代际传递问题凸显。

其三,税费改革以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和公共服务提供在主体、资金、方式等上缺乏制度化的支持,在生产服务、基础教育、社会治安、医疗卫生、环境、家庭和社区照顾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治理难题,乡村社会出现较严重的公共性危机,农民的原子化、农村的过疏化及基层治理的碎片化也相当明显[2]

其四,农民工在工资待遇,职业保险、社会保障、权益维护等经济社会保护上有较明显的改善,但是本人及其子女在很大程度上仍生活在城乡漂泊、“脱根无根”的状态中,其身份认同和社会归属困难重重。与此同时,“三农问题”不断向城市转移,农民工群体所具有的二元化特征与城市问题交织在一起,引发了更为复杂、严重的“城市病”。

其五,尽管城乡二元结构有所松动,但是城乡之间在人口、劳动力、资本、技术、信息等方面没有实现双向、有机的对接与互动。许多统筹城乡规划或乡村发展计划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以城市和非农产业为中心,农村、农业和农民基本上处于被动状态。

当然,在农业现代化、农村经济社会分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等不断加速的背景下,新时代我国农村也将显现出新的发展趋向和迹象。

第一,农业现代化所带来的市场、资本、技术、信息等下乡进村,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提供、农业生产合作、农民生活保障和社会交往等带来诸多新契机和新空间,进而丰富与调适了农村发展和治理的环境、技术和资源。

第二,随着城镇化速度的加快,农村的土地、人口(劳动力)、住房、自然环境等资源逐渐被调动起来,城市与农村、市民与农民、工业与农业之间的交流和互动开始增多,企业兴乡、市民下乡、能人回乡将成为城乡关系从二元走向一体、从统筹走向融合的新引擎。

第三,随着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逐步改革,进城农民(“农民工”)将真正地融入城市社会,他们在就业、受教育、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社区参与等方面都将需要城市社区来承接,这就对城市社区自治、治理体系和能力构成了挑战和冲击。

第四,基于农民工自主选择和各级政策的引导支持,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已经成为乡村发展的驱动力,为农村发展和治理带来了新契机和新活力,为缓解化解农村过疏化问题和振兴乡村提供了机会和动力。

三、日本地域振兴的发展脉络和关键举措

二战后,日本进入经济高速增长期,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推进,城乡之间的空间关系重组,矛盾日益加剧。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日本出现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城乡发展差距不断扩大,乡村发展问题逐渐受到重视。

产业化和资源向中心城市的积聚使得农业的比较优势降低,农民尤其是青年农民对农业和农村失去信心,农民大规模涌入城市实现非农就业和定居[3]。这些一方面引发城市居住空间、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等的超负荷运转,另一方面导致人口少子化、老龄化、劳动力女性化等问题。随着农民远距离就业或整家迁出农村,农村尤其是山村和渔村逐渐走向衰败,农业和农村发展出现严重危机,从而出现城市过密化与农村过疏化[4]并存的局面。在社会联结层面,农村过疏化导致家庭共同体、村落共同体出现明显的解体趋势,农家与农家、农家与村落社区之间的联结日益弱化,不少日本学者提出“村落消失论”“村庄解体论”的论断。[5]为此,日本政府以町村为中心,从区域发展层面,对国家发展模式和城乡发展战略进行了重新调整和设计,推行了长达数十年的地域振兴计划。

第一阶段为二战后不久实施的新村建设运动。1956年,针对当时农民收入低、生活水平差、农村基础设施落后和青壮年劳动力流失等诸多难题,日本提出“新农村建设构想”。[6]其主要政策措施有:在国家政策和财政支持下,强化农业基本建设,推动农户的联合经营,加大资金和技术扶持力度,提高农业经营水平。短期之内取得了明显成就,农田基本建设、公共设施等都建立起来,调动了农民建设家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然而日本农业和农村面临的产业衰退,劳动力不足,经营规模过小,文化设施落后等问题依然存在。

第二阶段是自1960年代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五次“全国综合开发计划”,也是日本地域振兴政策的关键时期。这些计划和政策具有全方位、综合性、持续性的特点,而且成效也很显著。1961年,制定《农业基本法》,推行第一次全国综合开发计划,以缩小地区差距、解决城市公害和城乡过密过疏问题为目标,通过结构改革培养自立经营的农户,通过生产成本的收入补偿方法决定大米价格,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的生产力和竞争力,达到城市居民和农民收入的均衡化。1965年的《山区振兴法》针对山村产业基础差等问题,具有保护山区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缩小城乡差距的目的。1969年的《农业振兴法》和《农业振兴地域整备法》明确了农业振兴地域实施主体和实现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1970年,出台《过疏地域对策特别措施法》,实施第二次全国综合开发计划,重点支持人口稀少的农村地区进行综合建设,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安全、舒适和文明的生活环境,实现城乡人口分布合理化。1973年,发布《农村地区工业引进促进法》,进入第三次全国综合开发计划,提出定居构想计划,鼓励地方政府引进工业和其它产业,改善町村居住条件,实现城乡均衡发展。1987年,出台《村落地域建设法》,制定第四次全国综合开发计划,要求地方政府制定村庄建设计划,促使村庄兼具现代农业生产和良好居住环境两大功能。1998年,又提出第五次全国综合开发计划,1999年国会通过《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推行“新农政”,强调用新的管理机制来保障农民收入,通过农村公共事业建设来振兴农村,减少地域间的发展差别并改善国土环境。与这五次全国综合开发计划相配套,日本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涉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民众生活的发展政策,即人口转移、经济效率优先、城市化、工业分散化、财政制度调整、金融优惠信贷和农产品价格补贴等政策[7]

第三阶段是进入21世纪后,日本从更大的视野提出了更有前瞻性的政策框架和举措。2005年,制定《食品、农业、农村基本计划》,实现食品安全、农业多功能性、农业持续发展与农业生产效率之间的良性互动,构建未来十年农业政策的基本方针。2010年,修订出台新的《食品、农业和农村基本计划》,提出“六次产业”发展战略并将其作为农村振兴的核心,实现六次产业化与生态环境和低碳经济有机衔接,推动农村产业升级与再造。[8]以六次产业为基础的地域振兴实际上是立足于农业的多功能性,将农业的经济价值、生态功能、政治社会功能和文化功能等有机融入地方发展体系,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的新型产业形态,推进集落再生、社区再造和城乡共生,实现农业、农村和农民同步现代化。

综而言之,日本在推行以町村为中心的地域振兴中的关键举措和行动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通过实施以“一村一品”为代表的造村运动和以再造魅力故乡为导向的社区营造运动,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和产业化水平,提升农民素质和组织化程度,挖掘町村的多元价值,实现“家族精神”“村落精神”[9]以及共同体意识的回归和复苏,构建以町村居民为主体以及居民团体、非营利组织、政府部门、企业合作协商的组织体系,增强本土居民对社区共同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二是,通过推行五次全国综合开发计划,着力应对农村过疏化和城市过密化的双重困境,改善农业产业、农村地域和农民群体在现代化、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的不利处境,实现发展要素和资源在城乡区域之间的合理配置,激发町村的发展活力和内在动力,促进城乡有效互动与联结。

三是,实施定居圈计划,倡导以城乡居民跨区域、灵活居住为特点的混住化,形成区域人口的“双重结构化”,发展民宿经济和体验式农业,引导村落生活方式的回归,挖掘并发挥社区生活共同体的价值和功能,推动城乡居民的社会和文化融合[10]

四是,实施外国人农业研修生制度,培育认定农业者、村落营农组织、特定农业团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农业接班人问题,同时进一步发挥和改善农协组织在农业生产发展、农民权益保护、农村政策贯彻以及乡村社会组织与控制中的关键中介功能,夯实乡村振兴的人口基础、产业基础和组织基础。

经过了近60多年的努力,日本通过立法先行,建构乡村振兴的政策体系,改革土地制度、扩大经营规模、促进城乡交流、持续改善乡村治理体制等途径,使得农业生产力大大提高,城乡收入差距逐渐消除。但是,城镇化进程中的耕地面积下降、农村劳动力匮乏以及产业结构不合理等现象尚未得到根本改善。近年来,日本致力于通过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吸引年轻劳动力以及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等措施来继续活化乡村。

四、中国乡村振兴的实现路径:日本的经验和启示

乡村振兴战略是一项系统工程,至少包括人口、人才、产业、组织、服务、技术、治理等在内的要素,因而应当从多维度、多视角探寻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路径与机制。日本在地域振兴中所探索的蕴含较多推广价值的做法和实践,可以为中国当前推行的乡村振兴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基于前文的梳理与分析,笔者以为主要有以下四个层面的经验和启示。

(一)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发挥农村致富带头人作用,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

首先,基于人口、性别、年龄、家庭等个体特征以及生产资料、生产规模、产业类型、发展需求等生产发展情况,开展差异化、分层次、有针对性的农民培训教育活动,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凸显乡村振兴中农民这一主体作用和主位立场。其次,以乡村干部、专业大户以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等为主体,培育本土的农村致富带头人并发挥其在乡村振兴中的主力军作用,同时引导在外创业成功人士、退休干部职工和教师医生等乡贤回乡支持乡村发展,提升乡村振兴的人力资本水平。最后,加强农民内部以及与外部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生产互助和合作,发挥村民自治组织、村庄/社区议事会、红白理事会、妇女老人等群体性协会以及娱乐性组织在农民的生活保障、社会交往和自我治理中的支持作用,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培育乡村公共性。

(二)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从城乡区域对比意义上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一直是农村地区发展的瓶颈。在惠农政策的支持和推动下,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得到显著提升。在当前乡村振兴、脱贫攻坚和城乡统筹的背景下,其关键环节主要在于两个层面:其一,改变城乡二元的公共物品供给体制和自上而下的决策体制,实现政府公共服务与管理职能的城乡区域覆盖和延伸,以公平和平衡为原则实现城市现代文明向农村的辐射和扩散,给予城乡居民同等的发展机会,并适时吸纳农民利益的导向机制和农民需求的动力机制。其二,探索乡村振兴与脱贫攻坚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实现路径和机制,紧紧围绕“脱贫摘帽”中的“三保障”目标,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供中向贫困地区和人口倾斜,尤其是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群体在区域性、整体性的非竞争性公共物品供给失衡的困境,寻找乡村振兴助推脱贫攻坚的体制机制。

(三)聚焦特色产业发展,推动三产融合发展,构建小农户与大市场对接机制。

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提出的“稻米文化”和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将农业的多功能性纳入讨论议程。事实上,农业不仅有经济价值,还有生态功能、政治社会功能和文化功能,而农业现代化使得人与人的关系从农业生产者之间的一维关系演变为服务者—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四维关系。[11]农业的多功能性在实际操作层面可以通过产业融合和升级来实现,即将农业的功能从第一产业延伸和拓展到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将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整合为六次产业,提升农业的溢出功能和附加效益。为此,可以借鉴日本六次产业的产业融合和发展经验,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农产品的附加值和乡村资源禀赋的多重效益,提升农民应对市场风险和社会风险的能力,完善小规模农业经营长期存在并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长效机制,构建小农户与大市场有效对接机制。在中国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背景下,特色产业发展是农业现代化和产业融合的重要路径,是走出“大而全”、实现“小而精”农业发展思路的关键举措。

(四)改造城乡二元治理体系,建立与现代国家相适应的基层治理体系,以城乡融合和社会融合为导向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基于中国的治理情境和民众要求,应积极探索以城市带动和管理农村的城乡一体治理创新,推动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的有效衔接和融合。其推进思路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迫切性和地方政府创新的主动性,有效回应经济变动所引发的政治社会变革的内在动力,适时进行“村改居”“乡(镇)改街”体制和组织的改革,打破户籍管理制度及其衍生出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等体制性障碍和桎梏[12],实现城市基层治理体制向农村地区的延伸和覆盖。其实施路径是:在街乡层面,以户籍属性为界,在城乡各自封闭的管理系统中,街、乡政府履行着对自管人口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以街道办事处为代表的城市政权组织负责管理和服务于非农业户籍的居民,而以乡镇政府为代表的农村政权组织负责管理和服务于农业户籍的村民;在社村层面,不同的社会组织分别按照城乡地域界限实行城乡分治,居民委员会作为城市社区户籍居民的代表,而村民委员会则作为行政村或自然村户籍农民的代表,分别对各自的自管人口依法行使民主自治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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